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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县人民政府部门专栏生态环境局环境评价 / 浏览文章
ID:48896发布日期:2024/3/18 14:17:33

关于安192井场探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榆环定批〔2024〕26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陕北石油预探项目组:

你单位报送的《安192井场探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我局已收悉。经研究,结合报告表技术咨询会专家组意见,批复如下:

一、拟在安192井场勘探油井1口(郝20探井),项目位于定边县郝滩镇许连圈村,用地面积7057m2,中心坐标X:36515233,Y:4146864。项目新建1口石油预探井,井型为直井,设计完钻垂深为2600m,完钻层位为长10,目的层均为长81油藏,兼探长9、长10油藏,建设内容包括钻前工程(建设内容主要为井场、道路及生活区的修建和平整、泥浆罐、污水罐、临时办公生活区等)、钻井工程(建设内容主要为钻井、测井、录井、固井等)、完井测试(主要包括完井作业和油气测试,洗井、射孔、压裂、试油等)及封井作业。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9%。

二、项目建设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专家组意见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报告表中提出的具体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建设要求,项目单位必须逐步落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地带,加强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态保护意识教育和生态管理,做到文明施工。按环评文件要求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及固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同时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二)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榆林市油气开发行业压裂返排液处置管理规定(2023)》要求,做好钻井废水(包括压裂返排液)处理处置工作。钻井废水收集于可移动地上废水收集罐临时贮存,定期由专用车辆运至长庆就近废水处理站进行处理达标后回注,转运接收单位均应建立台账记录,存档备查。严禁将钻井废水委托给没有处理能力和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置。

(三)项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安装基础减振垫、合理布局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四)项目钻井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泥浆和岩屑采用专用泥浆罐收集,工业固废按环评要求送就近有处理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处置;危险废物采用专用桶收集,定点存放,定期交有资质单位拉运处置,涉及危险废物转移的应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做好台账记录,实施转移联单制度。

(五)严格落实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环境风险预防与预警工作,定期进行预案演练,并储备足够的应急抢险物资和器材。

五、项目按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要求建成后,应按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环保验收。若探井转为生产井的,应严格按《陕北油气开采清洁文明井场验收标准》(2016)《榆林市油气田开采清洁文明井场建设标准(暂行)》(2017)等要求进行井场建设,达到标准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后期生产过程应纳入此区域产能环评要求进行管理。

六、项目在建设过程及建成后,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拟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

七、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做好此项目建设过程及建成后的现场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

              2024年3月18日

1、公告期限

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2-4218916   传真:0912-4218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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