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 |  陕西省人民政府 |  榆林市人民政府 |  政务新媒体矩阵  | 本站支持 IPV6 / HTTPS / HTTP2
定边县人民政府部门专栏生态环境局环境评价 / 浏览文章
ID:48898发布日期:2024/3/18 14:22:44

关于榆林德仓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水泥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榆环定批〔2024〕28号

榆林德仓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榆林德仓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水泥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我局已收悉。经研究,结合报告表技术咨询会专家组意见,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位于定边县定边镇西园子村,用地面积18043m2,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33′24.765″,北纬37°34′32.179″。项目在现有厂址进行改扩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原料棚、搅拌楼、厂房、锅炉房、办公区和产品存放区及其他配套附属设施建设。改造后项目年生产水泥制品1万件,其中水泥电杆3000件,其他水泥制品(水泥管)7000件。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13%。

二、项目建设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专家组意见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报告表中提出的具体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建设要求,项目单位必须逐步落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设置封闭式搅拌楼,每个筒仓排气孔处均安装脉冲布袋收尘机,筒仓仓顶设置的除尘器过滤后达标排放,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原料棚采取封闭式结构,并配备喷雾抑尘装置。项目设置2台0.5t/h天然气锅炉并配备低氮燃烧器,废气排放浓度满足《陕西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中表3要求后经8m高排气筒排放。

(二)严防厂区内粉尘产生排放,禁止存在无组织排放粉尘,厂区地面采取硬化防渗处理,定时喷洒抑尘等措施;运输车辆须加盖苫布,进出厂运输道路定时洒水抑尘。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噪声设备通过基础减振、消声等措施,加强对进出车辆管理,禁止鸣笛,加强厂区绿化,降低项目运行对厂界环境噪声的影响,确保噪声达标。

(四)项目产生的清洗废水和养护蒸汽冷凝水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后用于混凝土搅拌用水,禁止外排。

(五)项目设备检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及废液压油等使用专用容器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软水设施更换的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更换外运处置。

五、项目生产运行过程涉及产生危险废物的,应按《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预警措施,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六、项目按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要求建成后,应按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环保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与配套环保设施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项目在建设过程及建成后,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拟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

八、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做好此项目建设过程及建成后的现场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

              2024年3月18日

1、公告期限

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2-4218916   传真:0912-4218485


主办:定边县人民政府 承办: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东正街41号 邮编:718699 值班电话:0912-4215500 各单位联系方式
网站标识码:6108250006 站务电话: 站务邮箱:dbegov@163.com 站点地图
ICP备案:陕ICP备06003470号-1  公安机关备案:陕公网安备 61082502000102号 本站支持 IPV6 / HTTPS / HTTP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