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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县人民政府新闻动态定边要闻 / 浏览文章
ID:11213发布日期:2018/5/15 8:38:22

定边县公安局关于集中打击整治网络造谣传谣和利用网络散布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倡导全县网民和互联网行业自觉坚守“七条底线”,抵制网络谣言,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县公安局决定集中打击整治网络造谣传谣和利用网络散布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等违法行为。现通告如下:
  、集中查处利用网络诽谤、恐吓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实施网络滋事、虚假策划炒作社会热点敏感信息等扰乱网络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严厉打击有组织造谣炒作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组织者、造谣者、传播者的法律责任。
  、集中查处在网络上通过发布、删除信息,威胁、要挟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以营利为目的,发布虚假信息服务和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的违法行为。
  、集中整治利用微信公众平台等即时通讯工具,发布时政类信息的行为。
  、集中查处打击互联网和媒体等从业人员在网站、论坛、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以“网络维权”、“舆论监督”、“形象策划”、“典型宣传”等名义,进行敲诈勒索或从事各类“有偿新闻”的行为。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发布、转载新闻信息要确保来源规范、导向正确、内容真实,严禁恶意篡改标题、发布虚假信息、将互动栏目帖文直接编发新闻。全县非新闻单位设立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一律不得自行采编新闻信息。未具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即时通讯工具,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即日起,全县各类网站、论坛、微博、微信公众账号等要进行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消除虚假信息,杜绝一切以求证、转发等方式传播谣言或虚假信息的行为。对管理不严、放任造谣的网站、论坛以及微博、微信等公众平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提醒广大网民,网络社会是法治社会,网络空间是法治空间,互联网信息传播有法有规可循,一定要树立法治意识,增强辨别能力,不造谣,不传谣,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网络造谣传谣和利用网络散布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惩处。
  、欢迎群众投诉和举报。按照有关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网安部门:0912-4336033

  定边县公安局
  2018年5月10日

  警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修正案(九)》第291条第一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转载来源:定边公安官方微博 转载链接:https://media.weibo.cn/article?id=230940423822153705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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