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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佚名 来源:定边县人民政府网 文章点击数: 【字体:

定边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扶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增强中小企业活力,培植后续财源,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定边县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管好用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定边县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域经济发展规划,且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行业的企业。

第三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来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定边县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设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县财政按地方财政年收入新增部分的2%作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由中小企业偿还的发展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扶持具有比较优势或带动性强的龙头、骨干、重点、新兴中小企业项目的培育和发展。
具体使用范围:
(一)建立中小企业低风险信贷担保;
(二)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技术引进和优良品种示范推广给予资助或补贴。
(三)县政府确定的中小企业重大前期项目费用补贴;
(四)县政府确定的中小企业重点项目贷款贴息;
(五)资助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六)为中小企业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
(七)县政府确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扶持的产业是:
(一)农副产品加工业;
(二)盐及盐化工业;
(三)食品加工业;
(四)酿造业;
(五)新型建材业;
(六)优良品种示范推广和特色种植、养殖业;
(七)旅游业;
(八)优势和特色产品经营运销业;
(九)县政府确定的其它产业。

第六条  凡要求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都必须向乡镇企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申请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金额、用途、理由、完成的工作量、工作时限和效益。
(二)属新建、技改、新产品开发、技术引进、优良品种示范推广、种植业和养殖业等项目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请承办企业(单位)和法人等情况。
(四)乡镇企业局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承办企业(单位)的申请,由乡镇企业局会同财政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论证,并认真研究、充分协商,对初步确定的扶持对象,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所规定的扶持范围、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企业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确定资金使用方法,编制年度使用计划,报县政府审定下达。
如扶持对象所使用的资金为有偿方式,申请企业(单位)必须提供所贷资金150%以上的抵押,并通过公证处公证。抵押物由乡镇企业局、财政局、监察局、国有办等相关部门、单位通过评估的办法来确定。

第八条  乡镇企业局根据县政府审定下达情况,向财政局出具准许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由财政局分期拨付给承办企业。首次拨付原则上不超过使用总额的30%,并留总额30%待项目完成后,由乡镇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后拨付。

第九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户、专帐、专人管理,严格实行报账制度。乡企局、财政局负责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其正确、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相结合的滚动发展原则。
(一)凡直接获得企业经济效益的项目,实行有偿使用,待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承办企业负责偿还。
(二)凡属公益性的项目均实行无偿使用,对开拓创新性强、带动性大的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实行无偿使用或部分无偿使用,对能够形成固定资产的则列入项目的总投资,由国有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政府对该项目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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