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实施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办法(试行)
一、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许可实施效率和质量,切实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二、凡具有行政许可实施权的县级单位(名单附后),在2004年7月1日前全部进入政务大厅,实行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三、进入政务大厅的各单位指派专门业务人员在政务大厅设立办理窗口,办理行政许可。
四、政务大厅设立“问询处”,统一接待申请人,并给申请人指明办理窗口。
五、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由其设在政务大厅的办理窗口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决定。
六、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实施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外,由首先接待申请人的单位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单位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制度,申请人无需再跑其他单位。
七、申请人在政务大厅外向行政许可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的,实施单位应当接受,并立即派人送往自己在政务大厅设立的办理窗口。
八、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出格式文本,并不得收费。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九、进入政务大厅的各单位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体等在政务大厅设立的办理点醒目处予以公示。
申请人要求各单位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各单位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十、行政机关对于申请人的申请,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受理、审查和决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熟记《行政许可法》全部内容和精神实质,依法行政。在实施行政许可中,缺位、越位、不到位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实施行政许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实施行政许可有关受理、审查、期限、听证、招标投标、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变更和延续、监督检查等,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改变法律、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
十四、本实施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解释。本办法所涉及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全部工作,由县法制办监管实施。
十五、本办法自2004年6月25日起施行。凡具有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的,由县法制办报告县政府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