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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委派会计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佚名 来源:定边县人民政府网 文章点击数: 【字体:

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乡镇委派会计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乡镇委派会计管理办法(暂行)》已由组织部、编办、财政局、监察局、人事局审定,并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乡镇委派会计管理办法(暂行)》

二OO五年九月一日

乡镇委派会计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加强会计管理,规范会计秩序,充分发挥会计监督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加强会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定政〔2003〕21号)文件、《定边县会计委派工作实施方案》(定政办〔2003〕13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职责职权

第一条  委派会计对财政部门负责,代表财政部门行使监督权力。
第二条  委派会计掌管银行预留印鉴卡中单位的财务印章。
第三条  委派会计到岗后,每一笔经济业务的原始单据须经委派会计审核。委派会计认为合理合法,即签署“已审核”字样。未经委派会计审核的原始单据,一律不得入账。
第四条  委派会计直接管理记账会计的业务活动。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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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可根据委派会计的需要,及时提供所需的任何账务情况。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五条  会计管理局代表财政部门履行政府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能,依法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承办委派会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经考评被确定的委派会计,会计管理局提出调配意见,经县会计委派领导小组通过后,由人事部门发文委派,有关委派会计编制由编办统一管理。
第七条  委派会计的职务任免、委派调动、考核奖励、管理监督、续聘解聘等,由会计管理局管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部、人事局、财政局、编办备案。
第八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补助拟参照审计、税务、检察等人员外勤津贴的补助规定实行。
第九条  会计管理局的委派会计,其它单位不能擅自更换和调动。如确需调整,单位可提出申请,由会计管理局按程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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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主动将财务手续和印鉴移交新任委派会计的其它财务人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会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财政  会计  委派△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政工科, 法院、检察院。
 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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