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妥善处置异常上访行为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人民群众依法有序上访切实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道路交通秩序和机关工作秩序,根据《信访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异常上访行为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异常上访行为是指上访人在上访机关驻地的下列行为:
(一)打标语、呼口号,书写、张贴、摊摆大小字报、散发传单和展示标本、展示物品的;
(二)身穿孝服、头戴孝帽、举挽账、摆花圈的,停尸陈尸闹事的;
(三)超出法律政策规定范围,一味纠缠、威胁、侮辱、殴打接访、保卫工作人员的;
(四)组织、串联、煸动、操纵上访群众闹事的;
(五)拒不接受和服从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的答复和处理,坚持无理要求的;因问题暂时无法解决或正在协调解决当中,不听接待人员解释尽快返回当地,采取拦截公务车辆、静坐、下跪、占领公共场所、长时间滞留机关的;
(六)醉酒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机关秩序的;
(七)打、砸公物,聚众闹事,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的;
(八)聚众堵门、堵路,设置障碍,围堵、冲击机关,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九)其它违法上访行为。
不论何种理由,包括为维护个人权益或单位利益而出现上述行为的,都属不正当上访。
第四条 涉及信访的部门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畅通信访渠道,认真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坚持领导接访日制度,积极主动地解决本乡镇、本部门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任何责任归属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内部矛盾推向社会。对可能诱发异常上访情况的,有关乡镇和部门应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对不负责任或纵容群众闹事的乡镇和部门的法定代表人,视其情况依法、依纪追究其有关责任。
第五条 处理异常上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二)处理问题与思想疏导和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劝离工作;
(三)劝解无效后,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快速反应,及时果断处置。
第六条 县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的稳定工作由各办公室、信访派出机构负责。处置工作应在其办公室的指导下进行。
第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制定处置异常上访工作预案。一旦发生上述情况,相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必须按要求派人准时赶赴现场做工作,并负责将异常上访的人员带回当地,迅即恢复道路畅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对接到通知后不派人、不积极主动配合的,或来人不积极做工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或来人的责任。
第八条 出现异常上访行为,经机关接访、保卫人员劝导、教育无效后,由机关保卫科立即通知公安机关赶赴现场,负责组织疏导工作。信访、保卫工作人员要密切配合,全力协助开展工作。
(一)5人以下的,由属地派出所负责,派出所领导应到达现场负责组织疏导工作。
(二)6—50人的,由公安局负责,公安局领导应到达现场负责组织疏导工作。
(三)必要时,交警部门派出一定警力,现场疏导车辆、人员,维护交通秩序。
由公安机关将上访人员劝解到信访办指定场所,并负责维持好现场秩序。由信访部门通知其责任归属机关和部门将上访人接回。
第九条 担负处置任务的公安机关要坚决执行上级公安机关的命令和指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
(一)属地派出所应在接到通知后10分钟内到达现场;
(二)公安局应在接到通知后15分钟内到达现场,并立即开展疏导工作。公安干警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并做好现场动态信息上报和现场取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