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全面查清我县土地利用状况,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34号)文件要求,我县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第二次全县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全县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促进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二、第二次全县土地调查工作由县第二次全县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第二次全县土地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对本县范围内的土地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主要内容包括: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全面查清全县农村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开展城镇土地调查,掌握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含被撤并乡镇)建成区的城镇土地状况;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查清全县基本农田状况,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调查数据的互联共享和信息化管理。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三、凡在调查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自通告之日起,必须备齐有关土地权属来源文书、图件等资料。用地单位(户)负责人(户主)要按照县国土资源局指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持相关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到现场指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亲自指界的,由委托代理人持指界委托书、身份证明出席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认定,并设置界标。如无故缺席指界或指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调查区内设置的所有测量标志和宗地界标,是国家依法进行地籍测量组确定土地权属的重要标志和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移动或废除。
五、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各项任务。
特此通告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