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第三批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公告

  根据《定边县第三批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方案》(定政发〔2017〕68号)和《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定边县第三批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方案补充调整意见的通知》(定政办发〔2017〕261号)文件精神,我县第三批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报名工作即日开始,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本次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房源1458套(廉租房331套,原公租房1127套),分布于三个小区,其中新业小区1120套(原廉租房304套,原公租房816套),新乐小区331套(原廉租房20套,原公租房311套),新居小区7套(全部为廉租房),房屋面积在50平方米到80平方米之间。
  二、报名时间
  2017年11月14日至2017年11月24日。
  三、报名地点
  本县城镇非农业户口在户籍所在地社区(未设社区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名,新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地社区(未设社区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名,外来务工人员在现居住地社区报名。
  四、审核流程
  
“三级审核、三级公示”。个人或用人单位集中配租申请;社区受理、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公示,相关部门和单位核查;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核准、公示,集中抽签分配。
  五、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定边县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取得非农业常住户口1年以上(含1年)。原为本县城镇非农常住户口的,分户后需满1年,申请人从本县行政区域外迁入获得本县城镇非农业户口或原为本县农业户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口后需满3年。
  2.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申请人年龄超过65周岁的,需在其直系亲属中确定一名(或一名以上)赡养人(有儿子的必须确定为儿子),并经公证处公证后方可申请。
  3.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线(即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24708元)。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18360元的按城镇低收入家庭对待。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在本县城区无私有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保障。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超过6万元车辆。
  6.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新就业人员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10年1月1日之后在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和中省市驻定单位实际工作,并参加本县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中的至少一项。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区无私有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保障。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超过10万元车辆。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即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30885元)。
  3.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和工作,与同一用工单位连续签订满1年的劳动(聘用)合同。属自主创业的需在本县城区有固定经营场所,连续经营满1年。
  4.由同一用工单位连续缴纳满1年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中的至少一项。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我县城区无私有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保障。
  6.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超过10万元车辆。
  六、资格审查时需提供的材料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书,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和配偶及同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离异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签署意见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
  3.被确定为赡养人的需提供赡养人的相关信息,
  4.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租住他人住房的证明材料内需附租房合同、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出租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自有住房属危房的需提供危房证明材料。
  5.申请家庭有车辆的需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和购车发票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新就业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书,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和配偶及同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分配文件、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其他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住房证明。租住他人住房的证明材料内需附租房合同、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出租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家庭有车辆的需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和购车发票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书,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和配偶及同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其他劳动关系证明,以及用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用工单位出具的法人证明。属自主创业的提供按期年检的《营业执照》及固定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聘用的临时人员由用人单位提供工资表复印件、单位收入、住房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免于提供用工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国有企业(通讯、金融、保险等行业)员工及公交、出租车司机可提供单位证明、相关行业从业资格证(如保险代理人资格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出租车驾驶员上岗证)和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免于提供用工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租住他人住房的证明材料内需附租房合同、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出租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非本县户籍的需提供本县公安部门办理的暂住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家庭有车辆的需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和购车发票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监督举报
  县监察局监督举报电话:0912-4215411
  定边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912-4214711、4364777

定边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