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定政办发〔2018〕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县红白喜事集体聚餐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食品加工制作不规范等问题日益突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为及时消除集体聚餐引发的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国食安办〔2015〕22号)和《陕西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陕食安药监发〔2014〕73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县居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聚餐管理
  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由于居民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集体聚餐过程中,食品原料采购把关不严、加工操作不规范、存放设施简陋、食品安全自身管理制度不够严格,存在诸多食品安全隐患,极易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食品安全工作形势严峻。因此,各乡镇(街道办)、各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从源头上杜绝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要把加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作为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头等大事来抓,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做好事前防范,加强事中监管,切实落实各种应急预案和保障措施,确保全县群众饮食安全。
  二、明确管理重点,落实责任机制
  (一)明确居民集体聚餐管理重点。对在县域内以群众自发组织,由经营性餐馆、流动厨师、流动餐车、专业服务团队等上门承办的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的集体聚餐活动作为重点对象,实施重点监管。
  (二)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自觉履行集体聚餐的报告义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得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等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承办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每年定期组织食品加工制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不得雇用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要主动接受积极配合食品安全协管员或监管人员的检查指导,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协管员或监管人员的指导意见,科学确定聚餐菜单;严格筛选食品制作原材料,认真落实食品的采购、运输和贮存要求;规范加工制作人员的加工制作行为,做到烧熟煮透食品,严格清洗消毒餐饮具,分开使用生熟用具等,切实做好食品留样;举办者要对承办者的食品安全状况、问题和隐患进行自检自查,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承办者及时整改。
  (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街道办)对辖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各乡镇(街道办)要明确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人,具体负责本辖区集体聚餐信息的收集、报告、备案,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食品安全协管员以及集体聚餐厨师的建档、管理和培训工作,按要求进行现场指导以及协助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各行政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收集上报集体聚餐信息和线索,做好集体聚餐的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200人(含)以内由协管员指导,200人以上由乡镇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指导。
  (四)落实监管单位责任。县食药监局负责集体聚餐的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各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集体聚餐活动的备案登记、现场指导和必要的处置等工作。县卫计局要督促各级医疗和防疫机构做好食物中毒救治、相关信息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各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卫生服务网络的作用,将食源性疾病防控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开展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和疾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集体聚餐食源性疾病的事故调查处理。
  三、强化管理措施,保障聚餐安全
  (一)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各乡镇(街道办)要摸清集体聚餐从业人员底数,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及时统计更新,并将备案登记的集体聚餐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向社会公示。集体聚餐从业人员须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集体聚餐承办者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资格并经所在地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备案登记,取得《集体聚餐服务备案登记表》(附件1)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未经登记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集体聚餐事前备案制度。集体聚餐人数在50人以上的,必须纳入申报备案管理范围。由举办者(或者委托承办者)提前3天向当地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说明举办者、承办者、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场地卫生条件、菜谱等。食品安全协管员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填写《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附件2)。与聚餐举办者签订《集体聚餐食品责任承诺书》(附件3),与承办者签订《流动厨师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4),报所在乡镇(街道办)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三)建立农村集体聚餐管理指导制度。各乡镇(街道办)应及时做好集体聚餐活动的审查指导工作。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乡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要对每起聚餐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指导,重点检查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以及厨师登记备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食品留样等情况,并填写《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记录表》(附件5)。对现场检查指导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指导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可劝诫停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紧急突发事件,应立即上报处置。
  (四)落实加工场所和用具清洁消毒制度。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乡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要督促做好聚餐场所卫生清洁工作,做好刀、案板、桶、筐、抹布、锅碗瓢盆等用具的消毒工作,加工容器、工具做到生熟分开,原料与成品、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厨房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和冷藏设施。宴席加工场所和聚餐场所不得有家禽家畜进入或距离畜禽圈舍过近。
  (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事故。各乡镇(街道办)应建立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责任分工,规范报告、调查和处置程序,细化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集体聚餐人员如集中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保护好现场,留存病人的呕吐物腹泻物并立即报告所在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协管员要及时向事发所在乡镇(街道办)报告。乡镇(街道办)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2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派人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发生Ⅳ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Ⅳ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后,县级相关部门应按照《定边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处置措施,迅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六)建立问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对造成集体聚餐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的,举办者、承办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由于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监管不力等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要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迟报、瞒报、谎报和处置不力的单位,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备案登记或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行“黑名单”记录,并在全县范围内曝光;对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添加非食用物质等严重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食品药品监管和公安部门要及时跟进,依法严厉查处。
  (七)建立保障机制,提高信息化水平。财政部门要做好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建立覆盖所有乡镇(街道办)的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县财政给予每名食品安全协管员每年1200元工作补助。各乡镇(街道办)做好本辖区内流动厨师和协管员的培训工作。同时要加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分析研判、风险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切实保障广大群众饮食安全。
  四、精心组织实施,推进社会共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加大风险防控力度,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县政府将集体聚餐纳入食品安全考核内容。为加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办)要成立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任组长,亲自挂帅,切实加强领导,采取过硬的措施,实现居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加强社会监督。食安办要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31,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专项资金,调动消费者、新闻媒体、志愿者等社会各方参与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及网络等媒体,通过编排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宣传画册、视频短片、广场演出等,采用以会代训等形式,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农村、进社区活动,在农村和社区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教育集体聚餐主办者、承办者守法诚信对待就餐人员,引导广大群众增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意识。
  附件:1. 集体聚餐服务备案登记表
  2. 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
  3. 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4. 流动厨师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5. 集体聚餐现场指导意见书

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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