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定边县201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4日
定边县201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和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转发的《陕西省铁腕治霾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201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预防和减少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改善全县春节期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推进铁腕治霾,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首要污染物控制。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进一步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大气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持续改善我县春节期间空气质量,使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进一步增强。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经县政府研究,成立定边县201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焦利民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张 伟 县政府副县长
张鲁秦 县政府调研员
艾绍忠 县公安局政委
成 员:纪振武 县政府办主任
郭宏俊 宣传部副部长
高如鹏 县环保局局长
薛 诚 县交通局局长
李晓林 县工商局局长
王彦民 县供销社主任
卢 军 县安监局副局长
李世明 县质监局副局长
乔海军 县城市综合管理大队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高如鹏同志兼任。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协同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依法查处违规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布点的审批,认真谋划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规划布局,在禁放区域不设置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网点,长期零售网点的设立应充分考虑偏远乡镇群众购买需求,严格控制零售网点总量。严格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条件,认真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对空气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及时报告县政府,适时启动禁放、限放措施。
城管执法部门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依法取缔街面流动占道兜售烟花爆竹行为。
工商部门协助安监督部门做好城市无证兜售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质监、交通和其他负有烟花爆竹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控。
三、工作措施
(一)划定禁放、限放区域。根据《陕西省201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方案》要求,在以下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以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二)加强整治,严格执法。安监、公安、供销等部门要强化烟花爆竹储存仓库、零售网点的检查,督促其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产品流向管理,严禁销售非法、伪劣、超标产品及本县规定禁放的产品。各乡镇(街道)要以乡镇所在地、人口密集区等为重点,开展拉网式检查,依法查处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大道路运输盘查力度,有效堵塞烟花爆竹非法运输渠道。
(三)组织排查,消除隐患。春节期间,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重点排查辖区内的加油(气)站、油气管道、电力设施,危化产品、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强化巡逻防控。各乡镇(街道)要在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等重要时段,组织机关干部、社区志愿者和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巡查看护,及时发现、制止、举报违规燃放行为,坚决打击在销售点及周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落实禁放工作对于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成效,提升文明城市形象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自身职责,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细化工作措施。要将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将任务、人员、责任落实到三级网格中,确保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责任层层落实。要加大对婚丧嫁娶、开业庆典等特殊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管控,加大对宾馆酒店、居民小区、公墓、临街商铺、汽车销售4S店等重点燃放场所的管控,形成重点时段、重点场所管控机制。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等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积极策划、组织各类倡导市民正确燃放烟花或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提高市民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的自觉环保意识,形成大家相互监督、共同维护、创造良好环境空气质量的社会氛围。对查获影响恶劣的违规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行为,由新闻单位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