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边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定政发〔20154

定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定边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省市驻定各单位:

《定边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定边县人民政府

2015210

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210日印发

共印100

定边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发挥好项目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招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榆林市政府加强和规范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定边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县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省、市、县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含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投资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  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方面的基础性项目;

(二)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方面的公益性项目;

(三)  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方面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  县直部门、乡镇机关、社会团体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  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遵循的原则:

    (一)要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发展规划;

    (二)要体现大多数人受益;

    (三)要合理安排可用财力,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

    (四)要统筹兼顾,保持结构合理,坚持可持续发展;

(五)要支持中、省、市配套项目和重大社会筹资项目;

(六)要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七)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标准进行建设;

(八)要坚持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估。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县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项目分管县级领导担任,成员由各项目实施单位、政法委、检察院、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住建局、规划局、安监局、环保局、国土局、消防大队、统计局、档案局、质监局、物价局等单位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发改局。领导小组履行全县建设项目的综合平衡、项目审定、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职能。

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库的建设;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初步设计(概算)、招投标方案进行审查、审批或上报;对项目四制五个一工作机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竣工综合验收和项目后评价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督;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对中省市投资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查;组织指导项目材料、设备采购;对项目资金运用绩效进行评估,确保资金安全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预算、决算审计,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县监察局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履行情况,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

县国土、住建、规划、环保等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库建设

第五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库。项目库包括项目储备库、中介服务机构储备库和技术专家储备库三部分。

(一)项目储备库。各乡镇、部门要严格按照《定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定边县项目库建设的意见》(定政发〔20141号)文件要求,于每年四月份和九月份向发改局申报入库项目。在安排向上争取资金和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时,一律从项目库中提取。

(二)中介服务机构储备库。对于项目建设中涉及的可研、勘察、设计、审图、造价、审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及环评、安评、稳评、节能监测、地基承载等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严格的准入制度,统筹考虑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业绩、人员结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建立中介机构储备库,并实行退出机制,动态管理。以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所需要的中介服务机构,除需要通过招投标确定的,其它原则上都要从中介机构储备库中随机抽取

(三)技术专家储备库。为准确把握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形势和方向,科学论证项目实施的可行性,严格审查项目设计的完整性,指导做好各类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选择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在本行业有较深造诣和权威性的各行各业中、省、市、县专家,建立技术专家储备库。要实行严格的年度考核制度,对入库专家的工作态度、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评,动态管理。

第三章  项目建设程序管理

第六条 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编制

(一)  各乡镇、部门要对本单位实施的建设项目早规划、早安排,于每年9月底前结合项目库入库项目和建设需要将下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报县发改局。

(二)  发改局对各乡镇、部门所申报的项目经过筛选审核,在征求有关乡镇、部门和县级领导意见及综合平衡和充分考虑当年县财力后,提出年度投资计划(草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和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审定,再按照有关法律程序提请县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实施。对于临时确定的项目,要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

(三)  为了鼓励各乡镇、部门单位向上争项目、争资金的积极性,今后政府性投资的重点项目,对于没有上级资金支持的,县政府原则上不予安排;对于有上级资金支持的,县政府配套资金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对于个别事关全局的重大社会民生项目,县政府的配套资金可放宽到80%以内。

(四)  项目盘子确定后,各项目建设单位要针对每一个项目都要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提出项目建设计划,报县政府督察室、发改局、财政局备案,以便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和及时筹措项目资金,同时项目建设单位要按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五)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对确需调整年度投资额或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发改局会同财政局等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前提出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县委、县人大批准后方可调整。未经批准的,任何乡镇和部门不得改变项目实施计划

第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立项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施工图审查备案、预算评审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审批。

项目立项、初步设计的审批由发改局负责,并出具批复文件;施工图审查备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出具初施工图审查备案意见; 预算评审由财政局负责,并出具评审意见;预算审查由审计局负责,并出具预算审计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由县政府常

务会或专题会审定。

(一)立项审批。项目确定后,建设单位向发改局提出立项报告(工艺简单、投资较小的项目要编制项目建议书;重大投资项目,须由有资质机构编制可研报告),发改局出具前期工作函,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性质持前期工作函到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发改局、维稳办、人防办等部门分别办理建设规划选址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环评预审、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人防等前置手续,发改局审查后下达立项批复(需向上级争取投资的项目,由县发改局上报上级发改部门立项批复)。

(二)初步设计(概算)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立项批复,委托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后报发改局,由发改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设计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发改局审查后批复初步设计(概算)(上级投资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由县发改局报上级发改部门评审、审批)。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建、市政项目的主体及附属工程要一次性设计,一并招标实施。

对于投资额度较小、工艺相对简单的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合二为一,发改局只批复项目实施方案。

(三)施工图审查。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后出具施工图,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审图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查,设计单位根据审图意

见修改完成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四)造价。项目建设单位委托造价单位进行工程预算,在

编制预算时,材料价格要依据县物价局参照省、市和周边地区发布的材料信息价编制的《定边价格信息》,部分设备和特殊材料价格按考察价格编制。

对于项目设计、图审、造价的各个环节,项目建设单位要提

前介入、明确要求、全程参与、严格把关。预算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还要组织设计、审图、造价单位进行充分沟通,避免工程漏项、漏量等问题的存在。

(五)预算评审。造价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局报送预算编制情况及相关资料,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六)预算审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财政局的评审意见组织造价单位对预算进行修改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县审计局报送预算,审计局对预算进行审计,并出具预算审计报告。预算审计前,对有材料暂定价的,由发改局牵头会同项目建设单位、财政、审计、监察、物价、质检等部门提前进行价格考察,预算审计后不得有材料暂定价,一次性核定。

(七)招标指导价的确定。工程预算经财政、审计部门评审、审计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财政局、审计局提出招标指导价,报县政府审定。

(八)项目实施方案审定。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设计、预算

审计、预算评审和征、砍、拆、迁等前期工作后,形成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建设的规模、内容、标准、投资额度、资金来源、招投标形式、招标指导价、进度安排和管理措施等),必须报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县长审定。

第八条  项目招投标

建设项目要实行招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

(一)县政府成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各项目分管县级领导担任,成员单位有项目建设单位、检察院、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采购中心、公证处等。领导小组下设工程类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设在发改局)和设备采购类项目招投标办公室(设在财政局)。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管理。发改局负责对工程类项目招标方案的审核、批复或上报,组织指导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活动。财政局负责组织指导设备采购类项目招投标活动。

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投标的原则上采用随机抽取定标法确定施工企业。采购类项目应视其项目情况原则上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确定施工企业,如技术要求较高和施工难度较大的,可采取其他定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

项目勘察、设计等费用达到招投标标准的,应在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时进行招投标。

(二)工程类项目招投标规模、标准

根据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83日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结合我县实际,工程类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交通、能源、化工、加工及制造业、水利、信息产业等

基础设施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2)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林业、土地、扶贫等项目参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规模标准执行。

省市行业部门对所投资项目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规模标准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或者部门联席会议确定,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不属以上情形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库中随机抽取。

(三)招投标程序

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实施方案经发改部门审批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招标代理机构、发改局提出项目招投标公告,经项目分管县级领导审查、县长审签后,按规定程序发布。项目分管县级领导要全程负责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建设单位、发改、财政、审计、监察、检察院和公证处等单位要对每一个项目的招标活动指派专人全程监督。

招投标活动的具体程序按《定边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实行随机抽取定标的试行办法》(定办发〔20133号)执行。

(四)采购类项目招投标规模、标准和程序按《定边县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政府采购法》执行。

(五)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含土建、安装)招投标,不得将工程项目进行分拆招投标。

(六)县境外的中标企业必须在定边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分公司或子公司,对未在县工商、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与中标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发改局不予审查,财政局不予拨付工程款。

第九条 项目实施

(一)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要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管理,落实好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五方责任主体的责任,并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二)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制。承建企业中标后,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建企业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合同法》及政府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开工前签署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工程一律实行固定单价合同模式。工程合同价及付款方式由发改局审查。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将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组织方案、工程建设形象进度报发改局、财政局备案。

(三)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未经工程监理认可,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建筑材料、安装构件或设备,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四)项目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组建施工所,施工所负责项目质量、进度、安全的协调管理工作,施工所一般由3-5人组织,并至少配备一名常驻工地技术人员,施工所长由建设单位分管领导担任。

(五)项目实施时要严格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建设,对于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各行政职能部门不予认可。

(六)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政府采购程序,先审批、后实施。对于先实施、后要求补办手续的项目,各职能部门一律不予认可。

(七)对未列入县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中、省、市投资建设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按照上级行业部门的规定和县政府项目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经县政府会议或县级分管领导审批而擅自实施的,县上相关部门不得参与项目验收,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

第十条 项目变更

(一)项目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项目勘察、设计、审图、造价等中介服务机构时要严格按照建设单位的任务要求,主动作为,加强沟通,最大限度的减少项目设计、预算中可能出现的漏量、漏项等设计变更;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内容和工艺标准进行施工,不得肆意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提高或降低工程标准

(二)项目变更增加投资的限定额度。项目变更增加投资的决算审计价不得超过招投标合同价的5%,超出部分不予认可,财政局不予拨款。

(三)项目变更程序。属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的,先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查,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变更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变更内容、规模、标准、投资额度、资金来源、进度安排和管理措施等),经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发改局会同财政、监察、审计、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技术人员、设计人员及工程专家等现场核实,必要时还可以举行专家论证会,提出变更核实意见,报县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后,方可实施变更项目。

(四)确因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影响,造成变更增加投资额较大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变更

方案,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程序分为初步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

(一)  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管理运行等单位参加。初步验收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要总结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并将工程质量鉴定结果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二)  专项验收。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性质分别向质量

监督、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节能、抗震、规划等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向财政局和审计局报送竣工决算审查审计,并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工程初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在三个月内完成决算审计及相关专项验收,逾期不予竣工验收,不予拨付资金。

(三)  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结束,待有关问题整改到位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改部门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并确认符合验收条件后,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和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结论。(对于上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

(四)  移交固定资产。在通过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建设运营单位移交固定资产,建设单位与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登记。

(五)  项目后续管理。在工程质保期间,施工企业要履行质保责任,定期、不定期进行监测和维护,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章  项目建设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机制。建立项目策划包装制度、县级领导包抓责任制度、调度通报制度、及时办结制度、媒体公示制度、问责制度、考评奖惩制度及后评价制度,形成策划包装一批、申报储备一批、开工建设一批、竣工投产一批的建设项目连续梯次推进格局,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一)实行项目策划包装制度。逐步建立以项目库为平台,以科研院所、设计单位、中介机构、项目业主、政府部门为主体,以项目业主、专家、项目管理单位共同参与的三位一体论证体系为支撑,县发改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全县项目策划工作机制。依托现有产业集群,围绕创新转型、改善民生、延长产业链条、培育接续产业、完善基础设施服务功能等方面,策划包装一批关联度高、成熟度和吸引力强的产业项目,分类建立项目储备库,作为县上编制年度项目和上报项目的重要依据。

(二)实行县级领导包抓责任制度。发改局要会同县委、政府督查室,根据年度建设项目,按照五个一工作机制要求,提出建设项目县级包抓领导、项目推进单位及其职责任务的建议,报县委、县政府会议审定,确保项目按计划、按程序有序推进。

(三)实行及时办结制度。对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和

阻工事件的协调解决要严格实行依法及时办结,具体时限要求严格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障切实解决阻工现象的通知》(榆办字201270号)文件执行。

(四)实行调度通报制度。建设项目实行动态信息按月调度、

分析和通报制度,发改局要会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做好项目跟踪、协调、服务和调度工作,加强项目日常监管,定期、不定期对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稽查,及时掌握和发布项目建设动态,做好项目建设的趋势分析预警工作。县政府按月、按季度召开项目推进会,通报项目进展情况,解决存在问题。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要求,在每月的5号前准确、及时地向统计局、发改局、财政局报送投资完成情况和工程进度情况。

(五)实行媒体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进展媒体公示、各项目推进单位投资完成率排名通报常态化制度,定期在定边电视台和《定边报》公示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对项目推进单位投资完成情况进行排名通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

(六)实行推进问责制度。强化对项目有关问题的督查督办,对于环境保障工作不力,项目建设进展缓慢,建设过程中出现阻工事件以及吃、拿、卡、要等行为的,县纪检、监察部门要依纪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七)实行考评奖惩制度。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推进工作考核激励办法,加大对项目推进单位和服务单位的综合考评力度,将项目纳入全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进行考核,作为考核政绩、评价干部能力的重点依据。建立项目奖惩制度,每年对项目建设及协调服务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项目建设任务没有完成的,由县委、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或有关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八)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由发改局组织,确定后评价项目,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与指标,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机制。对于评价过程中发现问题较严重的建设单位,在下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安排中少安排或不安排项目。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部门,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户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和核算工作。

第十四条 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要对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程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运行。项目竣工后要对项目资金运用绩效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审批。按照《定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拨付及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批意见》(定政办发〔2011132号)的规定,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工程资金拨付申请表,先由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县级分管领导审查,再交由县财政局统一报县长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前期费用和管理费用分别在项目立项前和实施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确定,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十七条 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及费用确定。

(一)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确定。对项目建设中涉及的勘查、设计、图审、造价、招标代理、节能检测、沉降观测及可研、环评、能评、安评、稳评等中介服务机构,属需要公开招投标的,按招投标程序进行确定。其他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发改、财政、监察等部门在项目库中随机抽取。

(二)项目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的确定。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和市场调节系数见附件2进行确定,签订合同前报发改局对合同价和付款方式进行审核,无发改局审核意见的,财政局不得拨付费用,服务费支付方式原则上在提交成果后付50%,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剩余部分。对政府采购目录内建设项目中介服务单位和费用由财政局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程序确定。

工程类项目:1、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可研、环咨费以施工合同价为计费额计取;2、建筑市政、公路、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工程的勘察设计只计取设计费;水利工程的勘察和设计费分别计取;3、勘察、设计、监理等需要招标的也要按照本目录规定的市场调整系数确定招标上限价;4、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审计服务费按项目总价计取服务费,不能按标段计取;5、预算审计服务费只计取送审部分的费用,决算审计服务费计取送审和审减两部分的费用;6、稳评费、能评费、安评费、水保方案编制费等前期费参照可研费标准计取。

(三)服务单位及费用要在项目实施前一次性确定。对因项目变更调增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的基数,所涉及到的中介服务机构费用不再调整。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十八条 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其中一、二、三条所涉及项目县政府不予认可

(一)未按建设程序审批擅自开工的;

(二)对管理不善、失职渎职,造成损失浪费的;

(三)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投资严重超标的;

(四)县境外施工企业未在县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分公司或子公司的;

(五)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报送项目信息和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七)项目完工后不及时进行工程结算,拖延、拒绝、阻碍审查、审计的,不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及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交付使用的;

(八)无正当理由造成项目未按期完工的;

(九)未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施工企业按期发放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上访的;

(十)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住建、国

土、林业、水务、环保、安全、审计、财政、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实行黑名单制,不得再进入定边建设市场。

(一)县境外企业未在县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分公司或子公司的;

(二)未按施工图设计和标准进行施工的;

(三)项目资料管理不善造成关键资料缺失的;

(四)未按施工要求配备人员和设备造成工程延期的;

(五)无正当理由、弄虚作假要求增加工程量的;

(六)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的;

(七)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不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

(八)项目完工后不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审计、验收和移交的

(九)对项目稽查和验收中提出的问题不积极进行整改的;

(十)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造成项目未按期完工的;

(十二)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

第二十条  发改局每年要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一次综合考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其职责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实行黑名单制,项目建设单位和财政局视其情节扣减服务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工程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

步设计审查、环评、能评、安评、稳评中不负责任,造成咨询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勘察单位不能按规范要求勘察,资料不全、数据不实造成设计失实的;

(三)设计、审图、造价单位调研不充分,工作不严谨,造成工程漏项、缺项、甩项、漏量等,导致项目变更量较大的;

(四)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四控两管一协调职责,与施工企业同流合污,弄虚作假,对不合格的工程、构件或设备进行合格鉴定,情节严重的;

(五)招标代理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

对于因中介服务机构工作造成工程变更增加投资的,建设单位要对涉及责任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追责。变更增加投资的决算审计价在招标合同价5%以上的,扣减责任中介服务机构50%的服务费用。数额较大的,要追究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

任人的责任。

(一)违规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规划、土地、林地、施工、环评、安评、能评、稳评等的;

(二)违规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的;

(三)违规评审、审计项目预、决算的;

(四)对招投标活动监管不力,导致招投标结果显失公平、公正的;

(五)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不力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中、省、市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5210日起施行,《中共定边县委办公室、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边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定办发20115号)、《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定政办发20125号)、《定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定政发20131号)、《定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边县政府投资项目其他费用计取标准(试行)的通知》(定政发2011

44号)自动废止。

附件:1、定边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流程

2、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机构服务费市场调节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