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边县第五批廉租住房分配方案的通知

定政办发〔201516

 

 

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边县第五批廉租住房分配方案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省市驻定各单位:

为有序推进我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2007〕第162号令)、《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114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分配方案。

一、房源情况

本次配租的廉租住房位于西环路东侧,英华西路南侧的新安南区,为政府出资集中新建的217层住宅楼,共计338套住房,房屋面积分为45.96平方米、51.37平方米、55.32平方米和56.45平方米四种类型。

二、分配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人为本、特殊家庭优先的分配原则,采取公开抽签的办法进行分配。

三、申请廉租住房条件及配租对象

(一)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定边县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取得非农业常住户口1年以上(含1年);申请人是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回原籍转为非农业户且无工作的,需迁入满5年;

2、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

3、申请人家庭必须是城镇最低收入和低收入,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其同户家庭成员名下有车辆的,价格不得超过6万元(以车辆管理部门记载的购置价为准);

5、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6、被列入我县十二五廉租住房保障轮候计划且符合本次报名条件的家庭;

7、一户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廉租住房。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低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县政府确定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1、符合县民政局进入敬老院或老年公寓养老条件的孤寡老人;

2、申请人年龄在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的老人,如其户口和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等)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其直系亲属名下有房产,且人均住房面积超出18平方米的;

3、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和服刑人员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

4、在定边县城区已经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

四、相关事项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认定

1、申请人是未婚(或离异)单身独户的,如其父母或子女名下有房产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8平方米的,不作为新家庭或单身独户对待;

2、申请人年龄在65周岁以上的(含65周岁),需在其直系亲属中确定一名(或一名以上)赡养人并办理委托公证后方可参与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二)无房户的认定

申请人家庭没有私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而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可认定为

无房户。

(三)优先保障需遵循以下原则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首先考虑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最低收入家庭优先于低收入家庭,无房户优先于住房困难户,租住私人住房的优先于租住公房的,家庭收入低的优先家庭收入高的,在本县落户时间长的优先于落户时间短的,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县非农业户的优先于两地户口的,人均住房面积小的家庭优先于住房面积大的家庭,直系亲属无房的家庭优先于直系亲属有房的家庭。

(四)特殊家庭

对于已登记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按照规定条件优先排队轮候,取得实物保障后停发租金补贴。

符合廉租住房分配条件的家庭,其家庭成员中有老、弱、病、残不能居住高层或不能乘坐电梯的,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需要申请低层的困难家庭进行登记、核查,以书面形式上报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相关单位审核汇总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安排在一、二层抽签选房(首选一层)。

(五)住房分配标准

因本次房源的户型和面积不同,单身和二人户(家庭成员关系为夫妻、母女、父子)参与分配45.96平方米户型,三人及三人以上户(包括二人户中家庭成员关系为母子、父女的)参与分配51.37平方米、55.32平方米和56.45平方米三种类型。

五、配租程序

(一)申请时间和地点

1、申请时间:以公告发布的具体时间为准;

2、申请地点:申请人持所需提供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办理申请相关手续。未设社区的乡镇,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申请相关手续。

(二)申请人报名时应提交如下材料(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材料不全的,以不符合申请条件对待,取消其保障资格):        

1、书面申请书一份和申请人近期免冠红底彩照一张;

2、申请人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或单身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夫妻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供配偶及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低保户提交县民政局出具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社区(未设社区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证明和收入证明;租(借)住他人住房的要提供租房合同,以及出租人的房屋产权证、身份证复印件;

5、丧偶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未婚的提供父母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未婚但父母死亡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6、申请人为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口转为非农业户的提供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7、县政府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如属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须提供相应的残疾、优抚证明;因病返贫的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和县民政局出具的大病救助证明;高龄老人因行动不便(与配偶或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指定赡养人或监护人的,需提供由社区、街道办事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赡养人或监护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及委托公证书。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同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并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三)申请廉租住房审核分配程序

定边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核按照三级审核、三级公示的程序进行。具体为:个人申请,社区受理、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复审、公示,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审核汇总后,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终审、公示。

1、初审: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定边县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入户调查表》。由社区组织登记,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情况进行核实初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异议不成立的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纸质档和EXCEL电子档)。未设社区的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受理并进行审核。

2、复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上报的材料复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异议不成立,由经办人、负责人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与汇总表(纸质和EXCEL电子版)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终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复审材料后,由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协助核查函,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审核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详细信息:

①县公安局核查申请人户籍和车辆情况;

②县民政局核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和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③县房管所核查申请人的房屋产权和房产交易信息;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实际居住地社区或户籍所在地社区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

上述相关部门对申请人信息核查后,统一出具证明,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汇总,拿出拟配租方案及人员名单,提交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准确认,确定最终配租对象。

4、公示:

①社区初审后对初审合格的申报对象在各社区张榜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后,对复审合格的申报

对象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汇总,并拟定配置方案及人员名单,提交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核准确认后,在县政府网站、定边电视台、《定边报》等媒体公示,公示期为7天。

5、核准:对在媒体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向申请人核发《定边县第五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选房通知书》作为申请人参与选房的依据,并予以登记。

对取得廉租房实物配租资格的申请人,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通知申请人抽签的时间、地点、廉租房的套数、位置、户型、面积和抽签的操作规程等情况。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分配选房,接到通知书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需提供申请人的委托公证书及本人身份证),应在通知的规定时间内到场,逾期未到者,视为自动放弃选房资格。抽签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发改、民政、公安、国土、公证处、电视台、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单位参加,由公证处公证人员现场公证,电视台全程录像。

6、分配方式:本次廉租住房采取摇号抽签的办法分配,抽签分为两次进行,公示排序为选房座位号,第一次按座位号抽取选房顺序号,第二次根据选房顺序号依次抽取房号。

通过实物配租资格审核的家庭,需通过抽签选房,申请人或其委托人未按时参加当期选房或选取后放弃的,其保障资格终止,且2年内不再纳入保障对象,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

申请家庭选中住房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与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定边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未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

六、租金及合同约定

(一)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本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原则,结合我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和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租金按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2元。收取的租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两年。实行动态管理,合同期内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相关单位对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出。合同到期后,根据不定期审核情况作出与租赁户续签或者终止合同的决定并张榜公示。

(三)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租赁资格,并收回廉租住房:

1、弄虚作假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5、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

6、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

7、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损毁、破坏房屋原有设施设备,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被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保障对象在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廉租住房建设是政府的民生工程,廉租住房的分配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为确保廉租住房分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做好职责内的相关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具体操作。

(二)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县级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审核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钱物或其他好处的,在审核中不按规定程序要求和随意降低保障标准致使审核工作不实的,对已核准的租赁配置对象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2007〕第162号令)和《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11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解释权归定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