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边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定政办发〔2016〕2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定边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定边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精神,为了加强统筹整合资金管理,优化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机制,发挥财政涉农资金在脱贫攻坚中的主导作用和聚集效应,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目标是建立“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激发我县内生动力,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三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基本原则: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负其责、高效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优化结构、提高效益。
  第四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使用。实行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整资金,突出重点项目,重点区域,集中投入,稳步推进。
  第二章  资金整合范围
  第五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范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我县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具体整合项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 〔2016〕84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的意见》(榆政办发〔2016〕117号)等精神、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一)中央层面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为21项;
  (二)省级层面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为36项;
  (三)市级层面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为11项;
  (四)县本级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为每年财政安排用于脱贫攻坚的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资金;
  (五)财政涉农结转结余资金整合:攻坚期内,对财政涉农结余资金和结转二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收回,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第六条 上述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由领导小组统筹用于脱贫攻坚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限定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资金的使用,不得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以外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整合程序
  第七条  领导小组依据全县农业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脱贫攻坚规划,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具体项目计划,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搭建资金整合平台。
  第八条  可统筹整合使用的各级财政涉农资金下达后,县财政和相关部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各部门拟定项目建设内容,报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定后,下达相关部门实施,同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统筹整合实施方案编制程序:
  (一)编制年度统筹整合实施方案时,根据上年度实际到位资金、预算年度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及财政投入政策,测算涉农项目资金到位额度。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县年度脱贫攻坚计划,对部门、乡镇申报并列入项目库的项目,按轻重缓急原则,在预算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资金规模内优选项目,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统筹整合使用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年度统筹整合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统筹整合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动态管理机制,各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结合实际按程序和政策及时申报项目。财政局、发改局和扶贫办按照整合项目规划,对所报项目认真筛选,择优入库。入库项目要严格履行前期论证、评审、审核等程序。对通过评审论证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要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储备,实现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转变,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
  第十一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行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依据整合后的资金用途确定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主体,明确任务,落实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按照项目批准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址和内容,不得随意超预算建设,如有变更应严格按照定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边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定政发﹝2015﹞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十三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项目的实施要严格推行项目法人制、公示公告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评审审计制、合同制、绩效评价等制度。
  第十四条 严格项目验收管理。项目建设全面完成后,项目单位组织自验,出具自验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涉及乡镇等共同参与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审计、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工程行业规范。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对一些重点工程还要求专业技术部门进行质量检测,出具质检报告,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报账管理
  第十六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严格依据脱贫攻坚政策、脱贫攻坚规划及年度整合实施方案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重点扶持全县各乡镇贫困村及贫困户,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两个方面。
  第十八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一)以乡镇为 建设单位:根据整合办下达的实施计划由乡镇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局审批后按审批意见将资金拨付到乡镇兑付;
  (二)以项目主管部门为建设单位:根据整合办下达的实施计划,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局审批后将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或相关供应商;
  (三)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合同和工程进度申请拨付资金,按工程建设进度的70%拨付进度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后最多可付到85%,决算审计后可付到95%,留5%质保金(责任缺陷期满后无质量问题进行兑付)。
  (四)产业发展等到户资金:根据整合办下达的实施计划由乡镇自验后提出用款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局审批后按审批意见将资金通过“一折通”兑付到户。
  第十九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或乡镇报账制,根据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和要求,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一)县级财政报账
  1、乡镇为实施主体: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持有效发票和相关附件报账,原始发票由乡镇领导联审会签,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到财政局农财专柜报账。
  2、项目主管部门为实施主体: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持有效发票和相关附件报账。原始发票由项目主管部门领导联审会签后到财政局农财专柜报账。
  (二)乡镇报账制
  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委托乡镇报账的项目,由乡镇依据批复的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报账。
  第二十条 报账需提供附件:
  (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附相关资料;
  (二)监理情况报告;
  (三)项目工程的质量评定报告;
  (四)项目自验报告和综合验收报告;
  (五)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六)预算评审和竣工审计报告。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财务资料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项目支出进度,及时做好报账工作,建立项目资金台账,完整、准确、及时统计和反映统筹整合资金的来源、额度、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及资金执行情况,实行按月对账、报送报表信息等。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对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负总责,审定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计划和整合方案,解决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协调,编制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计划和整合方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四条 县扶贫办负责统筹整合项目的规划编制、审核,负责全县脱贫攻坚五年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编制、绩效考评工作,参与项目申报、验收、监督管理等工作。同时做好本部门项目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发改局负责统筹整合项目工程立项,组织招投标工作,参与统筹整合项目规划编制审核,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来源方案,制定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审核入库项目,办理资金拨付和报账结算,参与项目招投标、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审计局要将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加强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第二十八条  县监察局要加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参与统筹整合方案编制,具体负责本部门项目实施和项目监管工作,同时做好项目申报、业务指导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 各相关乡镇负责辖区统筹整合项目申报工作,项目实施和监督工作,同时要做好项目实施协调工作,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一条  县监察、审计、发改、财政、扶贫及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定期对整合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限时整改。对在资金管理使用中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成果运用,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优化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0 分配机制,提高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配置效率。由领导小组组织县扶贫、发改、财政、审计和项目主管部门,按年度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将评价、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向全县通报,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统筹整合项目资金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随意调整规划项目的,擅自增大投资的;
  (三)虚报、截留、挪用资金的;
  (四)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