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边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定政发〔201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定边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定边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6日


定边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规范政府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陕政发〔2013〕33 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榆政发〔2016〕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五大发展理念引领发展,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县政府组成人员及职责
  四、县政府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调研员、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局(办)长(主任)。
  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县长负责县政府的常务工作,受县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
  九、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县长报告;对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建议;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县政府各局(办)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工作部门受县政府的统一领导,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审计局在县长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县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后联合制定或报请县政府制定。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十八、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各乡镇和县政府其他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存在与上位法抵触或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应当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予以改变、撤销。
  十九、县政府各部门要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 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二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一、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二、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三、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决议和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六、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及依法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八、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有关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县政府各部门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工作安排部署和落实
  三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五、县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对主要工作、重大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三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按规律办事;坚持真抓实干、为民谋利。
  三十七、县政府各部门对县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制订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县政府对抓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进度情况,并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奖优罚劣,推动工作。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九、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调研员以及县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各乡镇乡镇长和市县双重管理部门、党政综合交叉部门、各事业单位和部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县政府全体会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各乡镇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调研员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部署及县委的决议,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需要报请上级政府和县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县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事项;
  (七)讨论决定各乡镇、各部门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乡镇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副县长、调研员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根据需要安排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专项问题。
  四十二、副县长受县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四十三、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一致或审核后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县长确定。
  四十四、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事先对会议讨论的议题做好汇报、讨论的准备工作。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以提高会议效率。
  四十五、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政府专题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县政府领导不能按时出席会议的,向县长请假;各乡镇、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能按时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说明不能到会的原因,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县长报告。
  四十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新闻稿须经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办公室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审定。
  四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乡镇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县长积极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四十九、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由县政府分管领 导同志根据需要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属于县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审批后交由主管部门处理。
  五十、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县长签署。
  五十一、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县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二、对县政府各部门、各系统评选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确需以县政府名义表彰通报或授予县级荣誉称号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颁发证书,或印发相关文件。
  第十一章   督办检查
    五十三、县政府对上级机关和领导批办、交办的事项,县委决定事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根据内容及要求进行督办检查。重要紧急事项,领导要亲自处理,亲自督办。
  五十四、县政府督查室对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文件的落实情况,县政府领导批办、交办事项进行督办检查,并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报告进展落实情况。
  五十五、县政府各部门局长(主任)为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县政府决定的事项和上级领导批办、交办事项进行督办检查。凡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应按期办结并写出书面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
  五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和决议,确保政令畅通。如有不同意见可向县政府提出建议。县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五十八、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工作程序。有关工作事项的请示和汇报必须先向分管副县长请示,再向县长汇报。
  五十九、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事先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六十、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二、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
  六十三、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乡镇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外出报备制度。副县长、调研员和办公室主任出差、学习或休假,应事先向县长请假,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出差和完成任务后要报告完成工作的情况。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和县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应事先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再向县长请假,同时书面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备。各乡镇、各部门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所在位置,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六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县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乡镇及部门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本规则自2017年1月9日起施行,原定政发〔20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