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25016098292A/2024-0260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4-12-1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定规〔2024〕008—县政办005
[ 名 称 ] 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边县乡镇污水处理站(厂)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定规〔2024〕008—县政办005)
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边县乡镇污水处理站(厂)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定规〔2024〕008—县政办005)
时间:2024-12-13
来源: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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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定边县乡镇污水处理站(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4年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2日

定边县乡镇污水处理站(厂)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乡镇污水处理站(厂)及其配套设施的运行管理,积极推行第三方运营模式,提高污水处理站(厂)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 2038-2014)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乡镇污水处理站(厂)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统一运行管理制度,保障污水处理站(厂)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乡镇污水处理站(厂)运行管理,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指导乡镇污水处理站(厂)运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污水处理站(厂)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统筹领导,确保乡镇污水处理站(厂)达标排放、运行稳定可持续。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研究制定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乡镇污水处理站(厂)运行管理。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选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运维单位对全县乡镇污水处理站(厂)进行运维管理。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乡镇污水处理站(厂)运行资金,做好资金监管。

第八条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根据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乡镇污水处理站(厂)的进、出水质、污泥泥质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定期监督性监测、抽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反馈给相关单位,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对污水处理站(厂)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乡镇污水处理站(厂)建设用地保障、规划审批、权属登记等工作。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第三方运维单位对污水处理站(厂)的运行管理;规范辖区内的排水设施以及对集镇范围的截污纳管工程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站(厂)的负荷率和处理率;对于需要更换的大型设施设备,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污水处理站(厂)的日常运维和安全生产监管,每月对乡镇污水处理站的人员到岗情况、厂区安全、运行效果进行不少于1次的巡查,建立巡查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每年对排水管网系统性运维管理应不少于2次巡查。

第十二条  第三方运维单位要根据《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等国家有关规定监测进出水水质,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 2038-2014)(后续若国家和省、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要求,结合本站(厂)实际健全运行管理体系,编制《污水处理运行管理手册》和《污水处理厂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定期修订,建立岗位责任、操作规程、运行巡检、安全生产、设备维护、人员考核培训、信息记录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等各种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并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乡镇污水处理站(厂)需存放近12个月相关的运维台账和水质检测数据。每月定期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报送减排台账,内容包括进出水水质、水量、污泥量、用电量、物料消耗、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消减量等信息。

第十三条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对乡镇污水处理站(厂)进出水水质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开展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执法监测,并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四条  乡镇污水处理站(厂)运营经费的拨付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污水处理站(厂)运维情况提出意见,再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予以拨付。

第十五条  第三方运维单位要确保乡镇污水处理站(厂)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对计划性设备大修、检修确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应制定检修方案,并提前30个工作日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实施。遇紧急情况停运时,应立即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乡镇人民政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恢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乡镇污水处理站(厂)因各种原因确需废止的,需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制定针对第三方运维单位的考核管理办法,由各乡镇牵头负责对辖区内的运维单位进行考核。考核主要内容应包括乡镇污水处理站(厂)水质、安全、工艺、台账、厂容厂貌等内容。

第十七条  乡镇污水处理站(厂)的运行负荷率、处理率和达标率纳入县级年度综合考评,与乡镇实绩考核挂钩。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641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若上级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1月10日(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起生效,止于2027年1月10日。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