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25016098292A/2025-0000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5-01-1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定规〔2025〕001—县政办001
[ 名 称 ] 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边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定政办发〔2025〕3号)
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边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定政办发〔2025〕3号)
时间:2025-02-03
来源: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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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省市驻定单位:

《定边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25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5日

定边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陕西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是指申请与审核、轮候与配租、续租与退出管理、租赁管理、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等全过程动态管理机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区域内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县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县人民法院、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民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定边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设置专项工作人员,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录入工作,并做好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是定边县户籍满2年以上的(含2年)。

2. 申请人非定边户籍的需在县城区同一务工单位务工满2年;

3.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在县城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的。

4. 申请人年龄需在18周岁至58周岁之间。

第八条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

请公共租赁住房:

1. 在县城区内有自有住房的或人均住房面积大于18平方米的;

2. 在各乡镇(街道办)集镇有商产的;

3. 名下超过现值评估价15万元的非营运车辆;

4. 名下工商注册资金(法人、股东、监事)额度超过50万元的;

5. 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

6. 离异不满1年的;

7. 被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黑名单的;

8. 其他不符合的情形。

第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1. 个人书面申请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 申请人和同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 有车辆的需提供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证和购车发票等;

4. 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5. 城市低保需提供低保证明材料;

6. 残疾人、优抚对象、特困家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 非定边户籍务工人员需提供同一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或分配文件和养老保险;

8. 自有住房属危房的需提供危房鉴定证明;

9.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符合第七条规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予以保障公共租赁住房:

1.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

2. 属于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员的;

3. 属于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的;

4. 属于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

5. 退役转业军人;

6. 其他住房特别困难的。

第十一条 定边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方式:

1. 网上申请,具体申请程序为:申请人通过微信小程序“陕西省保障房申请”进行申报,由县住房保障中心受理;

2. 线下申请,申请人到住房保障中心申请公租房的,工作人员应指导申请人通过线上申请,准确填写家庭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可协助申请人线上提交,提交即受理。工作人员应提醒申请人仔细阅读“个人承诺书”,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同意从提出申请之日至承租期满,县住房保障中心及相关单位可对其个人及家庭成员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审核:

县住房保障中心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协助核

查函会同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详细信息进行审核,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申请人信息核查完毕后,出具核查证明并加盖公章,由县住房保障中心汇总、比对,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报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进行核准,并将核准结果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为5天,受理、审核、公示的总工作时限不超过2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申报审核排序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进行公开公示。经审核不符合保障资格的,县住房保障中心通过陕西省公租房管理平台直接退回。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家庭住房、人口等有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建立部门联合审核制度。由县公安局核查车辆和户籍信息;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查工作和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由县民政局核查婚姻状况和低保信息;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查房产信息;由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工商注册信息;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认定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有车辆价格;由县税务局核查税务相关信息,由县残疾人联合会核查残疾相关信息;由县人民法院负责对拒不退出房屋或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及拖欠房租的家庭依法强制执行。联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各负其责。

第十四条 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

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其申请,并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按申请申报排序,通过系统摇号或现场摇号方式确定轮候安置顺序,并在轮候期内按轮候安置顺序和退出房源顺序依次进行实物配租。

第十六条 轮候期不得超过5年。在轮候期内对轮候对象予以租赁补贴保障,实物配租后,当月停发租赁补贴;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实物配租的,从拒绝配租当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取消其轮候资格。

租赁补贴从被保障对象确定为轮候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发放必须在当年12月25日前完成。

第十七条 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财政局配合共同完成。其中: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保障对象的核实,向县财政局提出租赁补贴发放计划(包括标准建议和发放人数等),并在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兑付系统录入并审核补贴数据。财政局负责按照有关程序通过“一卡通”系统进行资金兑付。

第十八条 轮候对象在轮候期间实施年审制度,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中心取消轮候资格,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空置房源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公示。轮候对象收到办理入住手续的通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与县住房保障中心签订《定边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第二十条 承租人因就业、子女就学、身体疾病等原因需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县住房保障中心同意,承租人可以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的基本信息;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电梯、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一户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使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住房档案。

第四章   续租与退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展改革科技局根据本县经济和市场房租情况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租金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对租金标准进行调整,租金标准调整按照前款规定程序确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县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设施更新和租赁补贴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分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保障对象在无实物配租前提下,予以租赁补贴保障。保障面积按照每人每月18平方米标准执行,每户保障人数不超过3人,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管理制,租赁合同签订租赁期限为2年。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后,保障对象仍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县住房保障中心提交续租申请。

第二十七条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向县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续租申请。县住房保障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承租人是否符合续租条件进行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续租合同期限为2年。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可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申请县住建局复核,复核不成立的,责令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八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住房保障中心可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取消保障资格,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及户籍,刻意隐瞒,弄虚作假、骗取公共租赁住房或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及户籍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二)转租、转借、转让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擅自破坏、装饰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变相出卖、作价与第三者联合进行商业经营、从事非法活动的;

(五)损毁、破坏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使用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未按规定时间缴纳房屋租金或拖欠物业管理等费用累计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

(八)租赁期间承租家庭成员购置车辆,超过政策规定标准用来消费使用的或注册公司、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超出政策标准的;

(九)承租人死亡的(共同申请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即时结清房屋租金、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待清退的承租家庭,应给予10日的腾退期,腾退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缴纳。

腾退期满承租人确因特殊原因短期内无法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县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给予不超过六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搬迁期满承租人拒不腾退的,按原租金的1.5倍收取,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承租家庭提供租赁管理服务和物业服务企业监督工作,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实施具体业务。

第三十二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产生的物业、水、电、燃气、取暖、电话、有线电视收视等服务费用由承租人按规定向相关单位交纳。

第三十三条 租赁期内,承租人的婚姻及家庭收入、住房、人口、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县住房保障中心申报,由县住房保障中心登记。

第三十四条  县住房保障中心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组织工作人员对承租家庭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动态核查等方式,及时掌握承租家庭人员变化、房屋使用、室内设施设备等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入户检查时,入户检查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2人,并按照规定佩戴相关工作证件。承租家庭应至少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在场。如遇承租人不配合入户检查时,县住房保障中心可提请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当地派出所协助检查。

第三十六条 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可以采取录音、录像、拍照或文字等形式记录检查情况,及时准确登记检查结果,检查记录归入承租家庭档案管理。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按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向承租家庭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则;建立住房保障家庭信息档案,并对承租家庭成员信息、住房使用情况和家庭租住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发现不符合保障条件或有危害小区住户居住安全、破坏小区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或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在小区内设立举报信箱,定期开箱收集举报信息;公开举报电话,并做好违规违约使用房屋举报信息汇总登记、调查、处理工作。

县住房保障中心可将承租家庭履行租赁合同的情况在小区内予以公示,并接受小区承租家庭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采取定期检查、档案资料抽查、对承租家庭走访、举报投诉处理、舆情社情监测等方式,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开展的日常管理工作、承租家庭房屋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将承租家庭的违规违约处理情况进行记录、收集、共享,并可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与其他部门共享,为社会信用管理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十一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核查、年审、家庭成员信息管理等工作中,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县住房保障中心提供的家庭成员名单等资料,分别对住房保障家庭信息进行查询、认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并将信息变动情况及时反馈县住房保障中心。

第四十二条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不作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保障家庭信息查询、审核和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隐瞒信息,为保障家庭提供虚假证明的,分别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保障对象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和住房等状况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责令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在五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视情节轻重,通过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共同申请人是指:

1. 申请人已婚的,配偶和同户未婚子女;

2. 申请人未婚的,同户父母(父母不同户的视为同户);

3. 与申请人实际共同生活的父母或子女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  自有住房是指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移民搬迁房、商产和小产权房等实际拥有的不动产。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2月15日起生效,止于2027年2月15日。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