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825016098292A/2025-00029 | [ 主题分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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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5-09-15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定规〔2025〕002—县政办002 |
| [ 名 称 ] | 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边县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定政办发〔2025〕109号)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省市驻定各单位:
《定边县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8日
定边县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定边县境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取水许可。
第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定边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三)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四)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五)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如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需提交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六)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获得取水指标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审查同意的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
(七)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应当提交地下水取水工程建
设方案。
前款第(四)项规定中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的情形为:
年取用地表水50万立方米以下,以及日取用地下水100立方米以下的非高耗水、非高污染行业自备水源的建设项目;小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千吨万人以下)、小型农业灌溉取水工程(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以及其他农村小型取水工程。
第四条 定边县水利局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取水许可的,应当出具不受理告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定边县水利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水资源论证报告内容明显存在重大缺陷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属于定边县水利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还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审批权限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的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出具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四)属于定边县水利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定边县水利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上报信息及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定边县水利局自受理取水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不含报告书修改时间),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中需含有节水评价内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原则上不组织技术审查,由定边县水利局组织相关人员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或者报告表审核意见、审定后的报告书(表)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由定边县水利局组织,一般采取会议审查方式。
取水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或者遇特殊情况不能采取会议审查的,可采取函审方式。
取水水源较复杂、可能存在水事纠纷等审查机关认为必要的情形,可组织现场查勘。
第八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时应当结合地区情况和项目行业特点,邀请熟悉情况的专家组成审查组,并指定专家审查组组长。专家审查组人数应当为单数且不少于5名。
实行审查专家回避制度,报告书编制成员以及与编制单位、建设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审查组成员。
第九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等有关规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进行,把水资源管控指标作为刚性约束,对建设项目取用水与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河湖水量分配指标、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管控指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及节水措施等指标的符合性进行审查。
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应纳入水资源论证技术审查内容,并形成节水评价是否通过审查的明确意见。
第十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需要修改的,申请人应当在限定时间内完成修改并通过复核。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不通过:
(一)节水评价不通过的;
(二)报告书需要修改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改并通过复核的;
(三)不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等有关规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要求的。
第十二条 在水资源超采超载地区以及审批的取水总量已经达到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不再审批新增水源的取水。
第十三条 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内各省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定边县水利局在专家组出具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含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技术审查、修改的时间)。
第十五条 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其取水申请,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技术审查不通过的;
(二)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三)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六条 定边县水利局对决定批准的取水申请,出具取水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取水类型、取水量及其对应的保证率;
(二)用水定额及有关节水要求;
(三)计量设施的要求;
(四)特殊情况下的取水限制措施;
(五)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的水量调度和合理下泄流量的要求;
(六)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事项;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申请人方可新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十八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取水事项发生较大变更的,申请人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第十九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定边县水利局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八)取水许可证申请表;
(九)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成井资料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第二十条 验收材料符合要求的,定边县水利局自收到材料后15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重点审查取水许可审批内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申请人不得取水。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意见应当包括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情况、取水许可审批情况、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节水设施建设运行、用水指标落实情况、取水计量设施检定(校准/校验报告)及运行情况、取水许可证是否发放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定边县水利局在核发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前,应当在县政府政务信息平台上发布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核发取水许可电子证照。
第二十二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定边县水利局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延续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定边县水利局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取水申请书;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三)取用水户延续评估表。
第二十四条 延续取水许可的,由定边县水利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措施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全县地下水控制指标范围内采取动态监管的方式,地下水水量核定不得大于原地下水取水许可量,实际取水量小于许可水量的,按照五年内年度最大用水量作为水量核定依据。
经评估符合延续的,出具取水许可延续准予许可决定书并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符合延续条件的,出具取水许可延续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定边县水利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取水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法定身份文件;
(三)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相关材料;
(四)原取水许可证。
收到申请材料后,定边县水利局应当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同意变更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电子证照。
第二十六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发生改变(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以及取水量增加的情形,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第二十七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定边县水利局注销
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保留申请,经定边县水利局同意,可以保留其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定边县水利局要对取用水户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取水许可审批要求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取水许可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和监督检查文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进行计量,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其中,地表水年许可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许可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生活、服务业取水口和5万亩以上大中型灌区渠首应安装在线取水计量设施,取水计量信息应接入定边县水资源管理平台。
第三十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要求,通过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
第三十一条 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应当按月或者按季抄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实际取水量,一式两份,双方签字认可,日常监督管理单位和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各持一份。对于安装在线取水计量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不再现场抄录,对在线计量数据有异议的,可以派人员进行现场抄录并拍照。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
(一)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
(二)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不能准确计量的;
(三)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伪造取水数据资料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边县水利局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根据水资源调度预警机制,出现预警情况的;
(五)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发生重大旱情时,定边县水利局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第三十四条 除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征、免征、缓征水资源税的情形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取水口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水资源税。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8日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生效,止于2027年10月8日,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