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养犬管理区域及相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11 18:11:43 信息来源: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养犬行为,切实保障公民人身安全与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根据《榆林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养犬管理重点区域、一般区域划分及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养犬管理区域划分

  (一)重点管理区

  具体范围:以鼓楼为中心,南至南转盘、北至北转盘、西至五福广场、东至东环路的合围区域。

  (二)一般管理区

  除上述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县域其他区域。

  二、养犬管理相关规定

  (一)重点管理区管理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不得开展犬类养殖活动;因特殊工作需要等情形确需饲养的,须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报备手续,且实行专人负责拴养或圈养,严禁散养。

  2.养犬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养犬登记及相关手续办理;携犬出户时,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为犬只佩戴犬牌、束好犬链,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及未成年人等群体。

  3.养犬人应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及楼道、电梯等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保持公共环境整洁。

  (二)一般管理区管理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必须采取拴养或圈养方式,严禁散养,并在饲养场所显著位置张贴醒目的警示标识,提醒他人注意安全。

  2.养犬人应依法履行犬只免疫、驱虫等防疫义务,定期带犬只到指定机构接受检疫,保障犬只健康。

  3.鼓励养犬人主动为犬只办理登记手续,自觉接受管理。

  三、养犬管理收费标准

  (一)免费情形

  1.盲人、肢体重残人饲养的用于辅助生活的导盲犬、助残犬。

  2.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用途饲养的犬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限制养犬管理费标准

  1.根据《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我省限制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2〕152号)文件要求。初次登记限制养犬管理费(包含证卡、芯片及首个年度的限制养犬管理费),重点管理区300元/只,一般管理区150元/只;年度审验费,重点管理区200元/只,一般管理区100元/只。

  2.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手术,养犬人凭犬只绝育手术证明办理登记或年检手续的,限制养犬管理费用减半收取。

  3.除上述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外,不得向养犬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法律责任

  (一)放任犬只乱跑乱窜造成交通事故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1.违反《办法》第八条规定,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责令将犬只限期移出重点管理区;逾期未移出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对犬只进行处置。

  2.违反《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申领犬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对犬只进行处理。

  3.违反《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实施时间

  (一)本公告自2025年9月9日起实施。

  (二)咨询电话:定边县公安局(联系电话:0912-4219110)、定边县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0912-4316500)。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公告规定,积极配合养犬管理工作,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共同营造安全、和谐、文明、整洁的生活环境。

  附件:定边县养犬管理示意图、定边县养犬管理区禁养烈性犬名录及大型犬标准

  特此公告。

定边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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