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定边县人民政府令 第2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
一、自此令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期间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
二、戒严区域:全县所辖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国有林区、集体林地、封山育林区、退耕还林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生态草原、草场,人工草地和其他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地段为森林草原防火戒严区。
三、戒严期间,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戒严区域实施下列行为:
(一)严禁烧荒、烧地畔、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爆破作业等生产性用火;
(二)严禁吸烟、烧火取暖、野炊、祭祀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戒严区域;
(四)严禁未按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防火器材的各种车辆进入林区;
(五)严禁有护林防灭火任务单位的带班领导、值班人员、护林员脱岗,擅自离岗;
(六)严禁动员老人、残疾人、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人参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七)严禁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草原火灾情况;
(八)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不安全用火行为。
四、各乡镇(街道办)、县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实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属地管理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禁擅自离岗、脱岗。一旦发生火情,要严格按照规定第一时间核实上报火情信息,严禁迟报、瞒报、漏报。
五、各乡镇(街道办)、县森防指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防灭火责任,做好防灭火教育宣传,开展日常巡查管护,从严管控野外火源,加强防灭火队伍建设,储备防灭火物资,强化应急值守,科学有序组织灭火,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六、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区外设置检查卡哨,对所有进山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山。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巡查巡逻,一旦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根除。
七、森林公安机关和属地派出所将严惩违规违法野外用火行为,对故意纵火行为、违规用火人员快侦快结、重罚重处。全县干部群众、各级组织发现森林草原火灾违法嫌疑人要及时报警,不袒护、不隐瞒,积极配合森林公安机关和属地派出所从速侦办。对故意纵火、违规用火造成重特大火灾和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林草防火,人人有责,防范森林草原火灾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险的,应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或火警119,并报告属地人民政府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912-2335022 0912-4229368),严禁谎报、乱报。接到灭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行动,第一时间赶赴火场,开展科学扑救。
九、本戒严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令
定边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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