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人民政府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为保障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我县政府研究决定,并根据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分意见,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及目的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定边县贺圈镇彭滩村。拟征收土地面积0.341公顷,其中:农用地0.341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按《定边县2026年第10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组卷报批),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该项目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属于社会投资类建设活动,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意见
(一)征地补偿标准。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2024年定边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定政办发〔2024〕111号)执行,补偿标准为:旱耕地36000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地上附着物不予征收补偿。
(二)安置方式
此次征地安置以货币一次性补偿安置为主。
(三)社会保障安置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由定边县人民政府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相关事宜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相关权属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五楼513室)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若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
四、其他事宜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定边县贺圈镇人民政府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或个人。公告时间为2026年7月30日至2026年8月29日。
特此公告。
定边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