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安边镇集镇供水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榆环定批〔2026〕17号)
定边县新安边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新安边镇集镇供水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我局已收悉。经研究,结合报告表技术咨询会专家组意见,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定边县新安边镇集镇,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8°02′50.536″,北纬37°09′21.429″。项目新建供水站1座,建设净水车间(安装处理能力为195m3/d的净水设备一套)、进水前池(长36.9m、宽11.4m、深3m,容积约1200m3钢筋混凝土结构)、清水池(2个500m3的矩形蓄水池,钢筋混凝土结构,单个长16.4m、宽8.2m、深4.0m,矩形封闭式)、送水泵房、沉淀池等。敷设配水管道3233米,主管采用Φ160的PE-100管,长2583m;支线采用Φ110的PE-100管,长650m。项目总投资729.2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5.12%。
二、项目建设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专家组意见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报告表中提出的具体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建设要求,项目单位必须逐步落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态保护意识教育和生态管理,做到文明施工按环评文件要求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及固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项目生产的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引入进水前池回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定期清运。
(三)项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垫、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四)废包装袋暂存后外售;过滤罐的废滤砂由厂家更换后回收;污泥定期由吸污车送至新安边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生活垃圾设收集箱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产生的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区,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涉及危废转移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严禁非法转移处理危险废物。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应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排放污染物、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
六、项目按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要求建成后,应按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环保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与配套环保设施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项目在建设过程及建成后,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拟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县生态环境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八、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做好此项目建设过程及建成后的现场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
2026年4月22日
1、公告期限
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2-4218916 传真:0912-4218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