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边县雲峰苦荞及荞麦筛选加工厂设备更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榆环定批〔2026〕43号)

发布时间: 2026-07-17 11:43:04 信息来源: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

陕西雲峰粮油工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对《定边县雲峰苦荞及荞麦筛选加工厂设备更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申请审批,相关材料我局已收悉。经研究,结合报告表技术咨询会专家组意见,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定边县产业园区(雲峰苦荞及荞麦筛选加工厂院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32′25.764″,北纬37°34′46.366″。项目更新原苦荞米生产线,更换脱壳机,谷糙分离筛,烘干机,去石机,分级筛,提升机,锅炉(蒸汽发生器)等设备;更新改造荞麦米生产线,更换提升机、脱壳机、振动筛、磨头、比重机、去石机、风机、脉冲除尘器等设备,使荞麦米产量由原本的1.6吨/小时增加至3吨/小时;新增两个储粮罐,增加粮食储量600吨;配套建设附属工程等。改扩建后生产能力:荞麦米18000吨、荞麦碎米2240吨、荞麦皮4800吨、荞麦黑面1600吨、苦荞米4500吨、苦荞碎米900吨、苦荞皮1800吨。项目总投资110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5.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5.93%。

  二、该项目符合《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的通知》(陕环环评函〔2023〕135号)、《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审批效能及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榆政环发〔2026〕15号)和《榆林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方案(试行)》中环评告知承诺制适用原则,你公司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项目环评,应积极主动接受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三、项目建设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专家组意见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四、报告表中提出的具体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建设要求,项目单位必须逐步落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项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新建1台1t/h天然气蒸汽发生器为苦荞熟化工序提供热蒸汽,产生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中表3要求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2台烘干机热风系统采用热风炉为苦荞烘干工序提供热源,为间接加热,燃烧产生天然气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中表3标准要求,分别由15m高排气筒排放。荞麦和苦荞加工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经15m高的排气筒排放。

  (二)项目软水设备及蒸汽发生器废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

  (三)项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软性接触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四)项目产生的不合格产品作为饲料外售;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回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含油手套及抹布采取专用封闭容器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六、项目建设致使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自发生变动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

  七、项目按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要求建成后,应按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环保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与配套环保设施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八、项目在建设过程及建成后,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拟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县生态环境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九、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做好此项目建设过程及建成后的现场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
2026年7月16日

  1、公告期限

  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2-4218916  传真:0912-4218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