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印发《定边县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7 08:46:07 信息来源: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中小学、学区、幼儿园,局属各单位:

现将《定边县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定边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4年7月12日             


定边县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学校食堂管理,规范食堂经营行为,提高学校餐饮服务水平,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校,是指定边县范围内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本实施细则所称“食品安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狭义概念,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本细则所称食堂,是指具备卫生安全基础条件,为满足本校师生就餐需要,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园)长负责制,校(园)长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学校应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定边县教育和体育局安全股、定边县学生后勤服务中心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定边县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各学校要落实政府投入和优惠政策,降低学校食堂运行成本,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从学生食堂营利。

第六条  各学校要尊重学生、教职工就餐意愿,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将服务性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应在学生食堂就餐,走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学校应制定分类就餐管理办法,加强就餐秩序管理。

第七条  学校食堂开办应当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县行政审批局审批同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供餐。学校食堂新建、改建、停办或变更经营模式,应向县教育和体育局履行备案手续,并向县行政审批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学校应当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第九条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围绕设施设备配置、采购、贮存、加工、供餐就餐、留样、洗消、废弃物处置等各个环节,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构建符合本校实际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

第十条  学校应根据师生就餐规模,做好定岗、定责、定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员,建立全员岗位责任制。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以由符合任职要求的其他人员兼任。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到同样缴费、同时就餐、同标准就餐,并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并参照有关营养标准,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特点,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制订成本合理、营养均衡的食谱,有针对性地提供品种多样、结构合理、数量充足、营养丰富的饭菜,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食堂全流程标准化管理,严格管理原材料供应、包装储存、餐具消毒、场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饮用水源检查等环节,防止投毒事故,保障饮水安全;完善食堂功能分区;规范生产、加工、配送流程;落实索证索票、查验记录、购销台账、留样备查等制度,及时消除食堂卫生安全隐患,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四条  学校应成立以校(园)长为组长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督促食堂及从业人员按照操作规范要求落实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常规措施,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现场保护、证据保全、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提高消防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  学校应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成立由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年。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0号)等法律法规及部门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学校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

第三章  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  教育和体育局应加强学生食堂建设,加大投入,联合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实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管理规范的,应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并远离污染源,距离粪坑、污水池、旱厕、垃圾堆(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影响范围之外。

第二十条  学校食堂建设应纳入合格学校验收内容之一,确保学生基本就餐条件,并建立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伙房、餐厅不得使用C、D级危房或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损坏、易腐蚀材料搭建的房屋。

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堂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并设置,食品加工产生的噪声及排放的油烟、气味不得影响教学及办公环境。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功能区应明确,食品和非食品用房应分开,一般应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间、更衣室、食品粗加工间、烹饪间和食品出售场所(备餐间)及用餐场所。

第二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具备与其规模和制作食品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防潮、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措施,有相应的洗涤、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食品留样、储藏保鲜以及消防设备和废水处理、垃圾存放等设施设备。

灭蝇灯应避免靠门窗处安装,灭蝇灯底部离地面1.8m-2.0m,顶部应离天花板0.6m-1.2m。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应安装粘捕式灭蝇灯(推荐壁挂诱捕式灭蝇灯),配有独立电源。

室内悬吊式紫外线消毒灯安装要求分布均匀、吊装高度距离地面1.8~2.2m。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加工制作时开启紫外线灯30分钟以上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结合本地本校实际,优先使用食堂环保节能产品和清洁能源。依据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GB 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和GB 55009-202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相关规定,学校应确保使用的燃气灶具必须带有熄火保护装置,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按照原料进入→粗加工处理→半成品加工→烹饪蒸煮加工→成品供应→学生就餐的布局设计,避免食品交叉污染。

新建、改建食堂,其图纸设计或建设、改变方案应征求市场、卫健、环保等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包括粗加工制作、切配、烹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应铺设1.5m以上、浅色、不吸水、易清洗的墙裙。各类专间的墙裙应铺设到墙顶。操作间应铺设浅色、防滑、易冲洗的地板砖,并有排水系统,不得设置明沟,排水沟出口安装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离栅或网罩。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装修或涂覆,水蒸气较多的场所,天花板应有适当的坡度。

第二十七条  接触食品的设备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贮存、盛放、加工和包装食品的容器、工具和用具,应当安全、无害、清洁。学校食堂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一次性塑料吸管及其他一次性塑料炊餐具,鼓励使用食品级不锈钢材质的容器、工具和用具。

用于切配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摆放和使用,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食品处理区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用于食品加工的设施设备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第二十八条  烹饪和面食加工场所应分设,有条件的学校可单独设立烹饪间和面点间。

第二十九条  粗加工场所应分设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清洗池(小型食堂可用大水盆代替),水产品应独立设置清洗池,各类水池应有明显标识且不得混用。

第三十条  进入备餐间的食品应有保温设施或措施,备餐间应保持干净卫生,摆放食品的器具、搁架应洁净整齐,严禁摆放与食品无关的物品、器具。

第三十一条  餐具采用化学方式消毒清洗的,应至少设有用于除渣、浸泡和清洗的3个专用水池;采用高温消毒清洗的,应至少设有用于除渣和清洗的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有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为食堂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落实人员工资及福利。原则上按就餐学生每100人配备一名食堂从业人员。从业人员不足的,应积极主动寻求解决办法,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服务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招聘。条件成熟的地方,可采取劳务派遣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品从业和监管人员准入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等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食堂从业人员应当身心健康,无家族精神病史,无不良思想倾向和嗜好,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从业人员(包括临聘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持健康合格证明上岗。

2.定期参加学校组织的食品安全、营养配餐、消防知识及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3.每名从业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前,接受健康状况晨检,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4.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5.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应当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相关活动,做好学校食堂营养师配备和培训工作。学校食堂应配备有专(兼)职营养师,负责对营养配餐、科学饮食、健康生活方式的宣传和指导服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累计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

第五章  食品采购

第三十六条  食品采购和监管员根据食谱、用餐人数等核定食品原料采购计划,定时或根据需要及时联系固定的供货商备货,夏季实行每天采购,确保食材新鲜。

第三十七条  食品原料必须经过外观查验、温度查验、重量核验等方式验收,将不合格的食品及相关产品清理到不合格产品待处理装置内并及时处理。

外观查验:1.具有正常的感官性状,无腐败、变质、污染等现象。2.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完整、清洁、无破损,标识与内容物一致;3.冷冻食品无解冻后再次冷冻情形;4.食品标签标识符合相关要求;5.食品在保质期内。

温度查验:查验期间,尽量缩短冷冻(藏)食品的验收时间,减少食品的温度变化。冷藏食品表面温度与标签标识的温度要求不得超过+3℃ , 冷冻食品表面温度不高于-9℃。

合格查验:采购生猪肉应查验是否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并查验检疫合格证明;采购其他肉类也应查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采购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

重量查验:核查重量、数量是否与票证一致。

第三十八条  食品采购要做好索证索票工作,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索证包括: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粮、油)、检疫检验合格证(肉类、禽蛋类)、供货商的身份证和健康证等。索票,即向供货商索取送(供)货单。送(供)货单明细填写要清楚,既要体现公司名称、地址、供货商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又要加盖公司印章。个别非定点采购的食材,还要求送(供)货商提供发票或收款收据以及送(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根据不同食品制定相应的查验标准,核查食品的质量、数量和价格。包装食品要严格查验生产日期、保质期,确保食品安全。做好食品及相关产品的验收登记,以文字描述方式对收验情况做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十条  根据食品特点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必要时应配备保温、冷藏、冷冻、保鲜、保湿等设施。

运输前,应对运输工具和盛装食品的容器进行清洁,必要时还应进行消毒,防止食品受到污染;运输中,应防止食品包装破损,保持食品包装完整,避免食品受到日光直射、雨淋和剧烈撞击等; 运输过程应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食品与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等非食品同车运输,或者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同车运输时,应进行分隔;不应将食品与杀虫剂、杀鼠剂、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运输食品和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不应混用。

第六章  食品贮存

第四十一条  学校必须建立专门的食品储存室。储存室选址应便于食品运输和分发,必须通风良好、光线充足,墙壁、地面应采用不透水、不吸潮、易冲洗的材料建造,天花板宜距离地面2.5m以上,下有1.5m的墙裙(白瓷砖或相当材料),门窗必须有防盗、防蝇、防鼠措施。储存台(架)用不锈钢焊制,储存室固定设备的安装应便于清洗、消毒。在恰当的位置安装温度、湿度计和恒温设备。储存室应定期清扫消毒、保持清洁干燥,垃圾及废弃物必须及时处理,避免废弃物污染食品。各类管理制度装框上墙。

第四十二条  食品储存管理要做到主、副食分离,区域分明,定点储存,食品储存应有明显的标识。主食上台,杂粮盛器统一,副食入篮上架,离地10cm以上,离墙10cm 以上;冷冻冷藏食品的储存,要做到荤素生熟分离,储存温度适宜,冷藏食品温度应在0—8℃,冷冻食品应低于-12℃,冰箱、冰柜要定期除霜清洗。非食品物品不得进入储存室。

第四十三条  食品出库必须遵循“先入先出先用”的原则。食品出库时,库管员要按照灶务管理人员的出库单出库;灶务管理人员要核准食品的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包装等都完好后再领取,并在库管员的出库登记账上签字。

第四十四条  库管员每月要盘点一次库存食品,核对各种食品库存量和出库量是否与入库量持平,对接近保质期或有变质迹象的食品进行处理。学校总务处要组织专人,每学期至少对食品库进行一次清库,核查出入库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食材短缺、储存时间过长、结余过多现象。

第七章  食品加工

第四十五条  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数量与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相匹配。

第四十六条  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四十七条  制作食品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禁止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学校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四十八条  需要烧熟煮透的食品,加工时食品的中心温度应达到70°C以上,加工时食品的中心温度低于70°C的,应严格控制原料质量安全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如延长烹饪时间等),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十九条  烹饪后的易腐食品在冷藏温度以上、60°C以下的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应按GB 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要求再加热或废弃,未发生感官性状变化的,使用前应进行再加热,再加热时,应当将食品的中心温度快速加热至70°C以上;烹饪完毕至食用时间需超过2小时的,应在60°C 以上(热藏)保存,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4小时。

第五十条  油炸食品前,应尽可能减少食品表面的多余水分。油炸食品时,油温不宜超过190℃。油量不足时,应及时添加新油。定期过滤在用油,去除食物残渣。鼓励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定时测试在用油的酸价、极性组分等指标。定期拆卸油炸设备,进行清洁维护。

第五十一条  学校食堂所有饭菜必须统一留样,食品留样工作必须专人负责,双人双锁管理。留样柜内外要保持干净,柜外张贴标识,柜内留样物品要摆放整齐有序,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蛋奶72小时),每样食品留样数量不少于125克,留样器皿上要粘贴标签,标明饭菜名称,留样时间,置放于规定位置。烩菜类留样选样要全,面皮、面条食品汤料要单独留样,主副食分开留样。

食品留样盛器要选用不锈钢或玻璃杯容器,待样品冷却后,用保鲜膜封口存放。每次留样前对盛器进行清洗、消毒。留样的置放相互间要有一定距离,不得叠放,避免留样食品相互污染。留样满48小时后,应及时清理,并在工作日志上做好留样记录。

第五十二条  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范,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使用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

第八章  卫生健康管理

第五十四条  餐具、炊具、盛放或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等在使用后应及时清洗消毒、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每餐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无残渣、无积水,每天使用紫外线对食堂操作间、备餐间等进行消毒,每周对食堂墙面、屋顶、抽油烟和排气设施等进行清洗。

第五十六条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分别符合 GB1493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洗涤剂》和 GB14930.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剂》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洗涤剂、消毒剂的使用说明进行规范操作。

第五十七条  采用蒸汽、煮沸消毒的,温度一般控制在100℃,并保持10分钟以上。

清洗消毒步骤:一除(清除餐用具上的油污残渣)、二洗(使用洗涤剂清洗餐用具)、三冲(用清水冲掉餐用具内外附着的残渣、油腻及洗涤剂)、四消(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消毒)、五存(将消毒过的餐用具存放于保洁柜内)、六记(详细记录餐用具的每餐消毒情况)。

第五十八条  粗加工废弃物和餐厨废弃物要分开存放,不得溢出存放容器,处置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夏天不超过12小时。建立餐厨废弃物和粗加工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废弃物处置时间、种类、数量、处置人和收运人信息等。学校应与食堂废弃物收运人签订收运合同,明确废弃物用途和处置时间,不得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第五十九条  在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的前提下,在建筑布局、建筑设计及材料选用上减少病媒生物孳生条件、避免垃圾杂物堆积,防止产生卫生死角或孔洞、缝隙、室内外积水等病媒生物孳生、栖息条件。

第六十条  餐饮服务场所的墙壁、地板无缝隙,天花板修葺完整。所有管道(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空调等)与外界或天花板连接处应封闭,所有管、线穿越而产生的孔洞,选用水泥、不锈钢隔板、钢丝封堵材料、防火泥等封堵,孔洞填充牢固,无缝隙。使用水封式地漏。

第六十一条  有害生物防治应遵循优先使用物理方法,必要时使用化学方法的原则。化学药剂应存放在专门设施内,保障食品安全和人身安全。应根据需要配备适宜的有害生物防治设施(如灭蝇灯、防蝇帘、风幕机、粘鼠板等),防止有害生物侵入。如发现有害生物,应尽快将其杀灭。发现有害生物痕迹的,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有害生物防治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食品或者食品容器、工具、设备等受到污染。食品容器、工具、设备不慎污染时,应彻底清洁,消除污染。

第九章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第六十二条  建立健全学校应对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件,规范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第六十三条  坚持全程预防、全程控制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学校相关部门按照制定的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对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件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工作。

第六十四条  现场应急处置

学校本着为师生生命健康负责的目的,在加强学校常规管理的同时,更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管理,一旦发生师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报告学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立即停止食堂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2.立即将中毒者送往医院。

3.同时向定边县教体局或县卫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报告。配合卫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各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4.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5.稳定师生情绪,要求各类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更不得进行渲染和夸大,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6.事故发生后,要注意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组织人员做好食物中毒人员的思想稳定和心理舒缓工作。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学校在校园安全信息化建设中,应当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第六十六条  学校要扎实实施好明厨亮灶工程。食堂的食品储存间、加工间、售饭台、餐厅等场所要安装无盲区的监控设施,并与餐厅大屏幕或电视互联,公开食品加工过程。同时按要求接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平台。管理人员要通过视频监控进行各环节的监督,做好监测记录,鞭策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规范操作,提升操作水平。

第六十七条  学校要做好食品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保存工作。分管领导定时不定时浏览各环节操作实况,分析研判存在问题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改进管理办法和措施,不断规范操作方法和操作程序。同时,将保存数据作为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追究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八条  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意见、建议。接受家长委员会代表参与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强化监督检查。各督学责任单位每季度对所有开办食堂的学校,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教育和体育局安全股、学生后勤服务中心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各学校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实行每餐检查,定期研判、通报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并落实责任人,及时整改。

第七十条  严肃责任追究。校(园)长是校园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因完善管理制度不力、职责不明、敷衍应付、管理失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校(园)长、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未认真落实《操作规范》,不接受教育和体育局、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检查指导,造成师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发生的,对相关学校和责任人进行通报,在年度评优和年度考核时实行 “一票否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十一条  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细则所引用的相关国家标准及规范和相关部门所发标准、规范不一致时,遵守上位法的规定,以国家最新的标准、规范为参考。

第七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执行本细则;校外托餐场所、局属单位职工食堂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定边县教育和体育局所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