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3-02671 | [ 主题分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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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 发文日期 ] | 2021-11-04 | |
[ 效力状态 ] | 1 | [ 文 号 ] | 【定政办发】 |
[ 名 称 ] | 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定政办发〔2021〕161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省市驻定单位:
根据《榆林市医疗保障局 榆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 榆林市民政厅 榆林市计划生育协会 榆林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榆医保发〔2021〕116号)和《榆林市医疗保障局 榆林市民政厅 榆林市财政局 榆林市计划生育协会 榆林市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转发关于因灾情影响延长享受参保资助人员身份认定时限的通知》(榆医保函〔2021〕507号)的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对象
(一)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县居住证未纳入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居民医保。非我县城乡居民户籍的人员(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提供我县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我县城乡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也可在我县参保。
(二)市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中专、技校学生,统一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由学校统一组织,提供集体户口簿(卡)、学籍证明等相关资料,原则上整体参保。
(三)县内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居民医保。
(四)原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居民医保。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须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农民工和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可参加居民医保,但不得重复参保。
(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稳定就业后,应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同时按规定退出居民医保。除上述三、四、五条涉及的人员外,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居民医保。
(七)其他按规定应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
二、参保缴费标准
我县2022年度(2021年集中缴费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900元,其中: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2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80元(中央464元,省、市116元,省、市财政补助配套分担比例为5:5,市、县分担比例为2:8)。
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具体如下:
(一)享受参保资助人员
1、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不缴费,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2、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缴纳50元,剩余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资助。
3、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员,个人缴纳50元,剩余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资金给予定额资助,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5元定额资助,县财政按每人每年225元全额资助。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4、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照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
5、10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认定依据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资助参保政策的人员,按其中参保资助标准最高额度执行,禁止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二)计划生育家庭
财政对农村原计划生育家庭(户)参保个人缴费继续按原政策进行补助。
(三)退役士兵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居民医保,按全省确定的参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其中重点优抚对象(不含在职人员)按照当年个人征收标准先行缴费后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当年代缴政策通过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将个人缴费部分退至其“一卡通”账户里。
(四)大学生
参保年度应届外省毕业回榆大学生参保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参照退役士兵规定执行。
(五)其他特殊人员
包括参保年度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享受参保资助的各类人员、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参保资助的人员等,参保缴费标准参照退役士兵规定执行。
三、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2022年我县城乡居民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期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
(一)一般人员及新增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
一般参保人员及新增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参保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超过集中缴费期未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二)特殊参保费人员政策
1、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须在职工医保参保地办理职工停保手续。同时,参照新参保缴费人员政策,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前往拟参保缴费地的税务部门,办理职工医保停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新生儿
(1)2022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部门,使用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其他特殊人员缴费途径缴费参保,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
3、大学生
(1)当年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已入学的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3)参保年度内全市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我市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当年度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我市迁入外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其他
1、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要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照其他特殊人员身份的参保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身份认定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四、身份认定
(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人员等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由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分别核实核准,认定时间以缴费当年9月30日前各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二)各相关部门提供正确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应及时报同级税务部门、医保部门。
(三)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参保年度内动态调整身份认定的人员信息报税务、医保等部门。
五、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
1、参保人员须按照拟参保地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公开的缴费渠道主动缴费,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和参保地等信息,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缴费。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确定参保缴费成功。
2、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税务部门指定渠道,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并缴费,税务部门将新增人员缴费信息传递给同级医保部门进行权益记录。
(三)重复缴费
重复缴费是指,缴费人已经参加职工医保或已经以大学生身份参加居民医保后,又缴纳了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以及先参保缴纳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且未办理停保、又参加了职工医保的。重复缴费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按照优先享受职工医保、大学生身份医保待遇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重复缴费的缴费人,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结束前,由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费,经同级医保部门审核并办理居民医保退费。
非因本人原因出现错缴异地的参保人员,以缴费地办理退费、拟参保地重新缴费的方式办理,待遇享受期从首次缴费时间起算。错缴异地人员的退费申请,可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四)跨年度结算
统筹区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
跨年度跨统筹区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筹区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五)其他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待遇享受期(1月1日)开始,不予退费。当年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死亡等情况,居民医保参保身份自动丧失,原参保缴费不予退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相关单位要把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作为落实全民参保计划的一个重要举措,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责任落实,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以乡、村两级网格化推进辖区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各乡镇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已纳入县级医疗保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
(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医保、税务、财政、民政、计生协会、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教育、公安、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一致,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标准,做好参保人员的权益记录。同时,要及时将职工医保参保变动情况告知税务部门,按照省级统一格式,至少一周传递一次职工医保停保及新参保人员信息。
财政部门负责足额安排参保补助资金,并在集中缴费期结束后及时将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的资助资金及时拨付相关部门。
税务部门要全面履行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征收职责,加大征缴宣传和工作力度。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税务部门对各相关认定部门提供的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核准核实后,依次做好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身份精准标识,根据缴费人当前特殊标识征收享受参保资助人员个人应缴医疗保险费。对新增参保人员加强身份信息核实。持续优化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征收信息系统,做好征收政策维护,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民政部门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计生协会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原计划生育家庭(户)人员身份信息,落实此类参保人员参保资助政策 。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返贫致贫、脱贫不稳定且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重点优抚对象(不含在职人员)人员身份信息,落实此类参保人员参保资助政策。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舆论氛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医保惠民政策,明确告知参保居民可以享受的医保权益,主动公开政策咨询电话,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的问题。要创新医保政策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通过媒体、网络、短信等方式开展广泛的宣传动员工作,使广大群众全面熟悉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和医保待遇保障政策,充分认识参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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