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825016098292A/2025-00023 | [ 主题分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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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5-05-26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定政办发〔2025〕68号 |
| [ 名 称 ] | 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边县光伏帮扶电站管理及 收益分配细则》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发改科技局、县农业农村局、国网定边供电公司:
《定边县光伏帮扶电站管理及收益分配细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6日
定边县光伏帮扶电站管理及收益分配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光伏帮扶电站建成后的运营维护、收益分配等工作,保证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光伏帮扶电站的帮扶成效,促进光伏帮扶电站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陕西省能源局、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西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与贫困县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负面清单〉的通知》、《榆林市扶贫开发办公室、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榆林供电局、国网榆林供电公司关于印发〈榆林市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榆林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帮扶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光伏帮扶电站管理及收益分配应当坚持在县委、县政府及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光伏帮扶电站是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为目的,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收益用于脱贫户、监测户持续稳定增收、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乡村基础建设、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
第四条 我县共建成村级光伏帮扶电站40个,总规模26.7兆瓦;建成集中式光伏帮扶电站1个,规模20兆瓦。其中,村级帮扶电站资产确权至全县73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单村电站资产确权给所在村集体,联村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至相应村集体,收益按确权数量进行分配;集中式光伏帮扶电站资产权属县政府,收益由县农业农村局按农村总人口基数(县统计局数据)进行统一分配。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以下简称光伏收益)是指光伏帮扶电站的发电收益(含财政补贴资金)扣除各类税、保险、运维等费用后的金额。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所有光伏帮扶电站。
第二章 电站运行与运维
第六条 县政府应指定或委托相关机构(即平台公司)对光伏帮扶电站资产进行经营和管理,并实现“五统一”,即统一电站运维管理、统一电费收入结算、统一财务核算、统一实施收益分配、统一办理税务事项。
第七条 平台公司应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具有较强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企业(即运维企业),承担光伏帮扶电站的运营维护和技术服务。
第八条 运维企业需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要制定相关规程,配置检测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等必需品。运维企业不得将光伏帮扶电站的运维业务层层转包。
第九条 运维人员要经过光伏组件、逆变器等电气设备的运维技术和安全培训,且具备相应的证书。
第十条 光伏帮扶电站运维中非技术性的工作(如除草、看护等),由村委会安排公益性岗位,优先雇佣脱贫户和监测户。
第十一条 光伏帮扶电站运维费用,由光伏电站的发电收益中提取,原则上不得高于发电收益的5%,最高不得高于7%。
第十二条 光伏帮扶电站必须接入全国光伏帮扶信息管理系统和榆林市光伏电站智能运维平台,切实提高光伏帮扶电站智能化管理和运维水平。
第十三条对光伏帮扶电站(特别是地质条件较差的电站)应购买商业保险,资金在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中列支,避免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电站损坏而导致收益受损。
第三章 电站收益与分配
第十四条村级光伏帮扶电站的租地补偿,参照我县商业电站租地每亩每年300元标准予以支付;各村的租地补偿金从村级光伏帮扶收益资金中进行列支。
第十五条光伏收益分配到各行政村后,各行政村用以开展公益性岗位、小型公益事业、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困难典型小微奖补等;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岗位,支持鼓励脱贫劳动力、监测对象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原则上用于以下用途:
(1)光伏收益的30%左右用于开发公益性岗位,鼓励支持脱贫人口和监测人口就地就近就业,原则上每个行政村每年必须保证开发1名公益性岗位,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劳务收入;光伏收益必须优先保证公益性岗位的工资支出。
(2)光伏收益的30%左右用于村内(社区内)道路维修、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等小型公益事业,改善村(社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状况。使用光伏收益资金所购置的资产必须纳入扶贫资产管理,标注“光伏收益村公益事业资产”,且不得变卖或转移。
(3)光伏收益的30%左右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社区工厂),鼓励开发特色资源、发展特色产业,建立经济合作社与农户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使用光伏收益资金所购置的资产必须纳入扶贫资产管理,标注“光伏收益村集体经济资产”字样。
(4)光伏收益的10%以内用于奖励先进、资助困难等。通过选树先进典型,予以小微奖励,激发脱贫户和监测户内生动力。通过对生活特别困难、家庭因灾产生临时性困难的予以救助,帮助贫困家庭顺利渡过难关;每户每次资助上限为3000元,同一户一年资助不得超过两次。
光伏收益资金不予支付的参照《陕西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与贫困县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负面清单〉的通知》(陕脱贫发〔2019〕16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六条 集中光伏帮扶电站收益用于县级开发公益性岗位补贴、小型公益事业、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等支出的,经县政府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平台公司负责光伏帮扶电站发电收入结转工作。县国网公司根据村级光伏帮扶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的收入及时结转到平台公司的专户,光伏帮扶电站的财政补贴资金结转至平台公司的专户。光伏收益在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的监管下按季度分配到各乡镇,由各乡镇拨付至各行政村的村集体经济账户。县发改局会同纪检部门对国网公司和平台公司的光伏收益资金结转的时效性进行严格的监管。
第十八条光伏资金收益应遵循“村使用、镇监管、县备案”的原则进行分配,镇、村年初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分配计划,年中实时调整资金用途,年底决算。各行政村在每年年初计划备案的通知下发后30日内制定光伏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在村内进行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公示完成后报乡镇(街道办)审核,乡镇(街道办)在收到计划后10日内完成审批,同时报县农业农村合作经济信息中心备案。光伏收益计划资金数为上年光伏收益结余资金数(含上年计划内但确实未使用资金,不含上年计划内但确实必须使用资金)。村委会根据光伏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对光伏收益进行分配,每月将实际光伏收益分配情况报乡镇,由乡镇相关工作人员汇总后报县农业农村经济合作信息中心统计报市农业农村局。每季度乡镇相关工作人员对本乡镇各村的光伏收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准,将核准的光伏收益台账报县农业农村合作经济信息中心备案。年底各行政村对光伏收益实际分配使用结果进行汇总,计算当年光伏收益结余数作为下一年的计划资金数,由乡镇报县农业农村合作经济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各行政村实施小型公益事业和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需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含工程量清单,资产台账等)。所有光伏收益资金的使用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0天),同时报乡镇审批、公示(公示时间10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农业农村合作经济信息中心备案方可实施。项目建设完成后镇村进行验收,完善验收资料,同时完成资产管护和收益分红台账。
第二十条各行政村成立以村民代表、党员代表、村三委为成员的光伏电站收益分配监督小组,负责对电站收益分配全过程进行监督;乡镇每年年终要对光伏收益分配的时效性、合理性、安全性、帮扶效果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平台公司设立光伏电站的发电收益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由县发改局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光伏电站的发电收益。
第二十二条 光伏收益分配工作应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三条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光伏帮扶日常监管工作,督促电力部门和平台公司按时将光伏收益拨付至行政村。县农业农村合作经济信息中心指导镇村按照政策要求,落实电站收益分配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平台公司负责光伏帮扶电站的日常工作,管理运维公司按照协议履行职责,及时结转电站发电收益,按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确保电站正常运行,定期向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汇报电站运行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国网公司负责光伏帮扶电站输出电网的运维,将光伏帮扶电站优先纳入电网改造升级计划,确保光伏帮扶项目优先调度与全额收购,及时结算电费和转拔国家财政补贴资金。
第二十六条中共定边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光伏收益资金使用情况纳入资金绩效评价考核内容,促进光伏收益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对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收益资金等行为,移交县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七条各乡镇主要负责辖区内各行政村光伏收益分配计划的审核上报和收益支出的监督工作,及时组织、指导村委会对光伏收益进行分配,并将收益分配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配合运维机构做好辖区光伏帮扶电站的维护及矛盾纠纷处理等工作。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和光伏收益分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相关单位人员的直接责任。
(一)疏于管理,致使设备不能正常发挥效应,发电效果明显低于预期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光伏帮扶收益的;
(三)有优亲厚友的;
(四)未遵守议事决策制度,未公示公告的;
(五)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边县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及收益分配细则(试行)的通知》(定政办发〔2021〕98号)和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边县集中式光伏扶贫收益分配方案(试行)的通知》(定政办发〔2021〕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