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25016098292A/2025-0003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5-09-3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定政办发〔2025〕115号
[ 名 称 ] 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边县封山禁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边县封山禁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5-10-23
来源: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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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定边县封山禁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30日


定边县封山禁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培育和保护林草植被,促进林草保护与畜牧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榆林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榆林市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扶持舍饲养羊的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封山禁牧及相关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封山禁牧,是指为了保护林草植被,促进植被自然修复,防止生态系统退化,所采取的对牛、羊等草食牲畜禁止放养的管护措施。

第三条 封山禁牧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封育结合、草畜平衡、严格管理和高质量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本县所辖行政区域均为封山禁牧区,全年实行封山禁牧。特种用途林地、防护林地、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育期内林地、退耕还林(草)地等林业重点工程区域,省政府防沙治沙规划划定的沙化土地,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自然保护地、省级重要湿地、古树名木保护群、景区、交通干道沿线、长城沿线等作为本县封山禁牧的重点管控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禁止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及森林资源保护的标志、设施。

第五条 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封山禁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规定列项开支,专款专用。

县人民政府建立封山禁牧工作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联防联治。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禁牧工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改良本行政区域内的饲草、牲畜品种工作,推行舍饲圈养;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封山禁牧工作。

第六条 封山禁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封山禁牧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封山禁牧管理工作,承担直接责任;村委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村封山禁牧的巡查检查和上报工作;各国有林场、林草资源经营者和所有者按照“谁所有、谁经营、谁保护”的原则,承担管护责任,对违法放牧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报告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林草主管部门。

第七条 相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封山禁牧工作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联防联治。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封山禁牧工作。制定封山禁牧公约,引导村民合理保护利用森林草原资源,充分发挥护林员作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封山禁牧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的食草牲畜存栏数进行全面统计,建立养殖户档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封山禁牧日常工作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封山禁牧政策法规的宣传,增强群众主动保护生态的意识,引导群众自觉遵守封山禁牧的规定,改变养殖观念,实行舍饲养畜。实施“以草定畜、舍饲养殖”,具体按照我县“以草定畜、舍饲养殖”项目有关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要在封禁重点区域的主要出入口、人畜活动频繁区域、主要路口、山口及本辖区与其他辖区交界处、村与村交界处设立界桩、围栏和标牌。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要积极协调解决封禁工作中的各类矛盾纠纷,如遇重大或紧急事件要及时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

(二)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界桩、围栏、标牌和智慧管控设施;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封山禁牧工作进行巡查、检查,对乱牧行为要当场做好影像资料摄录和文书登记的取证、核实工作,及时查处并曝光封山禁牧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人员。

(一)县、镇、村分别按月、周、日开展不少于1次巡查,并将封山禁牧作为推行林长制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林长巡林指标任务。县级巡查时在一个行政村发现违法放牧羊子累计超过100只的,扣除责任区域护林员当月工资,并由县林长办发出书面提醒函;县级巡查发现同一个乡镇(街道办)违法放牧羊子累计超过200只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约谈乡镇(街道办)分管领导;县级巡查发现同一个乡镇(街道办)违法放牧羊子累计超过500只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约谈乡镇(街道办)主要领导,并追究所涉乡镇(街道办)主要领导责任;县级巡查发现同一个乡镇(街道办)违法放牧羊子累计超过1000只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约谈乡镇(街道办)主要领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违法放牧数量巨大、造成重大生态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处理。

(二)县级巡查发现违法放牧行为后,县林业局及时下达扣减封山禁牧责任金通知书。每月例行巡查时在同一个乡镇发现违法放牧羊子累计超过100只且小于200只的,扣减该责任单位0.5万元封山禁牧责任金;发现违法放牧羊子累计超过200只且小于500只的,扣减该责任单位1万元封山禁牧责任金;发现违法放牧羊子累计超过500只且小于1000只的,扣减该责任单位2万元封山禁牧责任金;发现违法放牧羊子累计超过1000只的,扣减该责任单位5万元封山禁牧责任金。责任金由县财政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扣减,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全县封山禁牧和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禁止性规定的,依照《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对行为人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阻碍封山禁牧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封山禁牧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30日起生效,止于2027年10月30日,有效期2年。此前印发的有关封山禁牧责任追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