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土地出让金追缴决定书(定政资规函〔2026〕274号)
榆林市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4年4月1日与定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DTC-LSYLDJ-2023-34),约定你公司建设项目(阳光名邸小区)因超建审批面积需补缴土地出让金为人民币670917元。截至2026年6月18日并未缴纳上述款项,已经造成违约。
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现追缴决定,限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部门缴清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按照滞纳之日起算(2024年5月30日),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方缴纳违约金,以向税务部门缴清土地出让金之日停止计算违约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之日起 60 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执行。
逾期不履行且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定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6月22日